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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64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23号 成文时间: 2022-06-02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盟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6 风险分析

阿拉善盟地处亚洲大陆腹地,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属于高原型地貌区,其东北部为内蒙古北部高原、阴山山地、河套平原,西及东南部与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北至中蒙边界,以山地、沙漠为主。地质灾害主要类型包括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阿左旗东南部贺兰山西麓的中低山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高易发区和阿左旗北部洪古尔玉林—敖伦布拉格地区的东北部低山丘陵地面塌陷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额济纳旗北部大狐狸山—小狐狸山一带的北部低山丘陵地面塌陷(地裂缝)中易发区和阿右旗金洞子山、大红山、龙首山的西南部低山丘陵崩塌、地面塌陷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额济纳旗西部黑鹰山、红山头、包尔乌拉山一带的西部低山丘陵崩塌、地面塌陷低易发区,额济纳旗北部哈勒泉吉—哈日敖日布格一带的北部低山丘陵崩塌低易发区,阿右旗南部雅布赖山—阿左旗巴彦诺日公和阿左旗东部黄河沿岸的雅布赖山中低山丘陵崩塌低易发区。另外随着城市高速发展,城市管廊、建筑工地深基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是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出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成立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指挥部),作为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长为盟委副书记、盟长,常务副指挥长为盟委委员、副盟长,副指挥长为分管副盟长、盟行署副秘书长、盟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由盟委宣传部、盟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民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司法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地震局、气象局、投资中心、通管办、银保监分局、阿拉善军分区、武警支队、红十字会、民航机场公司、阿拉善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负责同志担任。

盟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旗(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盟行政区域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由盟行署与有关盟市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盟指挥部协调指挥。

2.3 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盟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设在盟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盟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成员。

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职责:统筹安排全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动建设全盟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的综合治理;协调盟指挥部与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盟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盟指挥部日常事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旗(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盟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旗(区)、苏木(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旗(区)、苏木(镇)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后,盟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盟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见附件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旗(区)、苏木(镇)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发挥本级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旗(区)、苏木(镇)、嘎查(村)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盟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盟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盟直有关部门、旗(区)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应建立趋势会商研判制度,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考虑其他省(区、市)近期发生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地质灾害案例情况,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1.3 接警与处警

旗(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进行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4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内容

由旗(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务部门联合开展。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1.5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1.6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气象风险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盟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微博等各种手段,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盟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

3.1.7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和盟行署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内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2)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和盟行署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Ⅲ级、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和蓝色预警时,预报机构向预警区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2 监测预防机制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盟自然资源局要对全盟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旗(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盟自然资源局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2.3 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

4.1.1 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4.1.2 接报处置

旗(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旗(区)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

4.1.3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对于接到报告,但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第一时间将已知的情况信息上报,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地质灾害速报要符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上报有关规定。

4.1.4 速报电话

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和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盟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盟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对出现超出盟行署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4.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和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由盟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对出现超出盟行署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2.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本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必要时,盟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灾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 安置群众

灾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原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区)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和灾情再次发生。

4.5 新闻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2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盟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旗(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苏木(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统一标识服装等。

5.3 应急措施保障

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4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宣传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5.6 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报告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盟行署制定并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报自治区指挥部备案。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旗(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盟应急管理局和盟自然资源局。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旗(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盟应急管理局备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盟应急管理局。

6.3 预案修订

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的,对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与组织部门

本预案由盟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组

牵头部门:阿拉善军分区、盟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武警支队、盟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文旅广电局、教体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阿拉善供电公司

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开展工程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

阿拉善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协助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盟公安局负责在灾区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盟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供水、供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险患,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盟能源局负责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负责协调阿拉善供电公司等单位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盟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盟教体局负责协调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提出环境安全整治意见。

盟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水利设施。

盟通管办负责协调通讯公司,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二、应急调查、监测、防治组

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

参加部门:盟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抢险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盟水务局负责汛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盟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盟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三、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盟卫健委

参加部门:盟市监局、农牧局、林草局、发改委

盟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旗(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旗(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旗(区)卫生部门开展灾区急救药品的储存调拨,负责提供灾区药品的质量控制工作。

盟市监局负责灾区集中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性评价及检验检测;负责灾区临时餐饮点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组织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卫生事件的发生。

盟农牧局、林草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盟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和交通组

牵头部门:盟公安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司法局、民航机场公司

盟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盟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道路、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就近划定临时安置地点。

盟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盟司法局参与震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对震区抗震救灾进行司法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盟投资中心负责协调民航、铁路等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调度工作。

民航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空运调度工作。

五、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盟商务局、发改委

参加部门:盟民政局、红十字会、民委、财政局

盟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盟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负责因灾死亡人员尸体处置,管理接收社会组织的救灾捐赠。

盟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盟民委负责组织协调震区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稳定;提供各民族受灾情况和数据。

六、信息报送组

牵头部门:盟行署办公室、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盟指挥部报告。

七、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盟委宣传部

参加部门:盟文旅广电局

盟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文旅广电局负责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敏感网上舆情,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帮助。

八、应急资金保障组

牵头部门:盟财政局

参加部门:盟发改委

盟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盟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九、专家组

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交通局、水务局等

应急专家组由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组织各参加单位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矿山、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按照盟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十、灾后重建组

牵头部门:盟发改委

参加部门:盟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监督灾后理赔资金的落实。


附件3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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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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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164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23号 成文时间: 2022-06-02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盟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6 风险分析

阿拉善盟地处亚洲大陆腹地,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属于高原型地貌区,其东北部为内蒙古北部高原、阴山山地、河套平原,西及东南部与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北至中蒙边界,以山地、沙漠为主。地质灾害主要类型包括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阿左旗东南部贺兰山西麓的中低山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高易发区和阿左旗北部洪古尔玉林—敖伦布拉格地区的东北部低山丘陵地面塌陷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额济纳旗北部大狐狸山—小狐狸山一带的北部低山丘陵地面塌陷(地裂缝)中易发区和阿右旗金洞子山、大红山、龙首山的西南部低山丘陵崩塌、地面塌陷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主要分布在额济纳旗西部黑鹰山、红山头、包尔乌拉山一带的西部低山丘陵崩塌、地面塌陷低易发区,额济纳旗北部哈勒泉吉—哈日敖日布格一带的北部低山丘陵崩塌低易发区,阿右旗南部雅布赖山—阿左旗巴彦诺日公和阿左旗东部黄河沿岸的雅布赖山中低山丘陵崩塌低易发区。另外随着城市高速发展,城市管廊、建筑工地深基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是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出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成立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指挥部),作为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指挥长为盟委副书记、盟长,常务副指挥长为盟委委员、副盟长,副指挥长为分管副盟长、盟行署副秘书长、盟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由盟委宣传部、盟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民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司法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地震局、气象局、投资中心、通管办、银保监分局、阿拉善军分区、武警支队、红十字会、民航机场公司、阿拉善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负责同志担任。

盟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旗(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盟行政区域的,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指挥,由盟行署与有关盟市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由盟指挥部协调指挥。

2.3 阿拉善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盟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设在盟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盟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成员。

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职责:统筹安排全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动建设全盟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的综合治理;协调盟指挥部与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盟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盟指挥部日常事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旗(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盟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旗(区)、苏木(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旗(区)、苏木(镇)要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后,盟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盟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见附件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体系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旗(区)、苏木(镇)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发挥本级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旗(区)、苏木(镇)、嘎查(村)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民(居民)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盟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盟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盟直有关部门、旗(区)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应建立趋势会商研判制度,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考虑其他省(区、市)近期发生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地质灾害案例情况,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1.3 接警与处警

旗(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进行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4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内容

由旗(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务部门联合开展。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1.5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1.6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气象风险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盟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微博等各种手段,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镇)、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盟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

3.1.7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和盟行署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内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督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2)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和盟行署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Ⅲ级、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和蓝色预警时,预报机构向预警区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2 监测预防机制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盟自然资源局要对全盟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各旗(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

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盟自然资源局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2.3 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

4.1.1 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4.1.2 接报处置

旗(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须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旗(区)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

4.1.3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对于接到报告,但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第一时间将已知的情况信息上报,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地质灾害速报要符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上报有关规定。

4.1.4 速报电话

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和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盟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盟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对出现超出盟行署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4.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盟行署和当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盟行署的领导下,由盟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对出现超出盟行署处置能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2.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本旗(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必要时,盟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灾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抢救被埋压人员。

4.3.2 安置群众

灾区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4.3.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原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事发地旗(区)相关部门应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和灾情再次发生。

4.5 新闻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2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盟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旗(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苏木(镇)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统一标识服装等。

5.3 应急措施保障

盟行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4 应急技术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宣传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5.6 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救援办公室报告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6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盟行署制定并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报自治区指挥部备案。各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旗(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盟应急管理局和盟自然资源局。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旗(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盟应急管理局备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盟应急管理局。

6.3 预案修订

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的,对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与组织部门

本预案由盟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组

牵头部门:阿拉善军分区、盟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武警支队、盟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文旅广电局、教体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阿拉善供电公司

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开展工程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

阿拉善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协助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盟公安局负责在灾区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盟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供水、供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险患,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盟能源局负责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负责协调阿拉善供电公司等单位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盟文旅广电局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盟教体局负责协调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提出环境安全整治意见。

盟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水利设施。

盟通管办负责协调通讯公司,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二、应急调查、监测、防治组

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

参加部门:盟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抢险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盟水务局负责汛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盟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盟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三、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盟卫健委

参加部门:盟市监局、农牧局、林草局、发改委

盟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旗(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旗(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旗(区)卫生部门开展灾区急救药品的储存调拨,负责提供灾区药品的质量控制工作。

盟市监局负责灾区集中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性评价及检验检测;负责灾区临时餐饮点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组织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卫生事件的发生。

盟农牧局、林草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盟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和交通组

牵头部门:盟公安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司法局、民航机场公司

盟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盟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道路、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就近划定临时安置地点。

盟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盟司法局参与震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对震区抗震救灾进行司法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盟投资中心负责协调民航、铁路等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调度工作。

民航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空运调度工作。

五、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盟商务局、发改委

参加部门:盟民政局、红十字会、民委、财政局

盟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盟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负责因灾死亡人员尸体处置,管理接收社会组织的救灾捐赠。

盟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盟民委负责组织协调震区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稳定;提供各民族受灾情况和数据。

六、信息报送组

牵头部门:盟行署办公室、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盟指挥部报告。

七、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盟委宣传部

参加部门:盟文旅广电局

盟委宣传部(行署新闻办)、文旅广电局负责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敏感网上舆情,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帮助。

八、应急资金保障组

牵头部门:盟财政局

参加部门:盟发改委

盟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盟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九、专家组

牵头部门:盟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交通局、水务局等

应急专家组由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组织各参加单位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矿山、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按照盟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十、灾后重建组

牵头部门:盟发改委

参加部门:盟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保险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监督灾后理赔资金的落实。


附件3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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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