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4/2022-0135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05-25 | |
公文时效: |
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日期:2022-05-2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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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阿拉善盟水务局
地址: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晓春
受委托方:阿拉善盟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瑞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八号)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在阿拉善盟境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宣传贯彻执行水利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依法行使盟本级水利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3、依法查处盟本级及跨旗区重大复杂水事违法案件;
4、协调处理盟市、旗县边界水事纠纷,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和水文监测等水利基础设施;
5、协调指导全盟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全盟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置。
二、委托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三、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方必须忠实履行职务,公正地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如执法违法、循私枉法,委托方有权解除委托,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限期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1份,报自治区水政处1份备案,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阿拉善盟水务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罗晓春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受委托方: 阿拉善盟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盖章)
法定代表人:郭瑞琪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