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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我盟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压紧压实责任、健全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有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由明确职责任务、落实疫情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保障和提高畜牧兽医人员待遇和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等五部分内容组成,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职责任务

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立足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切实强化“三方”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明确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各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三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技术工作。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

3、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一是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主体责任。

(二)落实疫情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疫病源头防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跨省调运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必须从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境。建立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输入性动物疫情发生。

(三)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1、根据2019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配齐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设施设备,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全力保障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2、各苏木镇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选用制度,推动实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吸纳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嘎查村防疫员工作。通过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逐步建立起业务精通、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动物防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通报表彰。

(四)保障和提高畜牧兽医人员待遇

1、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及工伤等相关待遇,切实保障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2、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保障嘎查村动物防疫人员权益。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残、致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嘎查村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嘎查村防疫员工资待遇,保障合理劳务报酬,使其能够专心从事基层畜牧兽医工作。                      

(五)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

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强化政府部门引领带动职能,充分发挥嘎查村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在基层防疫中的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扶持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技术服务公司等;鼓励大型养殖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兽医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登记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社会化服务力量,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兽医服务发展新格局,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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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我盟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压紧压实责任、健全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有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由明确职责任务、落实疫情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保障和提高畜牧兽医人员待遇和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等五部分内容组成,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职责任务

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立足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切实强化“三方”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明确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各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三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技术工作。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

3、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一是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二是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环节,对应承担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主体责任。

(二)落实疫情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疫病源头防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跨省调运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必须从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境。建立监督举报奖励长效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输入性动物疫情发生。

(三)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1、根据2019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配齐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设施设备,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全力保障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2、各苏木镇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选用制度,推动实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吸纳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嘎查村防疫员工作。通过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逐步建立起业务精通、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动物防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通报表彰。

(四)保障和提高畜牧兽医人员待遇

1、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及工伤等相关待遇,切实保障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2、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保障嘎查村动物防疫人员权益。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残、致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嘎查村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嘎查村防疫员工资待遇,保障合理劳务报酬,使其能够专心从事基层畜牧兽医工作。                      

(五)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

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强化政府部门引领带动职能,充分发挥嘎查村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在基层防疫中的作用,整合现有资源,扶持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技术服务公司等;鼓励大型养殖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相关兽医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登记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兽医社会化服务力量,创建供给充足、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兽医服务发展新格局,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