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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阿拉善盟第十八批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2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26批共25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阿拉善盟对第18批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均阶段性办结。

截至4月20日,阿拉善盟已对第1-18批1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2件、阶段性办结5件,责令整改4家,立案处罚4家,罚款金额111万元。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8批   2022年4月20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NM202204110030

1.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2.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

阿拉善盟

生态、土壤

    1.关于“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丹吉林旅游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并开始对巴丹吉林沙漠地区进行经营管理,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经核实,阿右旗境内现辖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和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巴丹湖景区位于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2010年至2016年期间,投诉人所反映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规定,建设了部分游客休憩设施,根据当时国土二调数据,占用了投诉人承包的部分临时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反映的“酒店”实为“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占地面积5.55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建设时与承包人签订了草场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草原补偿费。该管理站2021年报经自治区林草局批准保留(内林草保函〔2021〕547号)。

(2)投诉人反映的“公路”实为“巴丹吉林沙漠应急救援通道”。该应急救援通道全长19.45公里,占地面积262.3亩,其中,未利用地250.65亩,占95.6%。该通道是在原有自然道路的基础上建成的简易砂石路。

(3)投诉人反映的“停车场”,是经简易平整后的一处空地,占地面积17.95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地面未硬化,也未改变原地貌性状。

(4)投诉人反映的“机场”实为直升机起降点,由旗发改局立项审批,占地面积2.86亩,建设目的主要是开展科学考察和提供空中救援。由于无直升机起降,目前已移交努日盖嘎查,用于放置饲草料等物料,并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5)投诉人反映的“蒙古包”,为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附属工程,共搭建蒙古包45座,属于装配式临时性建筑,占地约19.62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

(6)除上述建筑物外,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在巴丹湖地区还建设了临时旅游厕所2座,占地面积约1.59亩;木栈道2.2公里,占地面积4.02亩;游客服务蓬房13顶,占地面积8.75亩。经核实,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装配式临时建筑,且占用土地为未利用地(沙地)。

综上,自2010年以来,确实存在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占用承包人草场修建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但实际占用面积323.9亩。投诉人反映的占用草场“面积为76119.4亩”实为其家庭《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因此,投诉人反映的“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16年以来,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对景区配套工程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于2017年取得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巴丹吉林生态文化旅游区活动与配套工程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后报告的意见》(阿环发〔2016〕447号)。在巴丹吉林沙漠旅游建设过程中,开展了旅游项目专题环评,形成了《巴丹吉林沙漠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和《沙漠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的水环境影响研究报告》。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在经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各项规定,对景区内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旅游厕所等4处污水处理点,均用玻璃钢化粪池统一进行收集后,运送到阿拉善右旗清源给排水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不存在直排的情况。对景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均进行了统一回收、定期清运,统一运送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处理。

综上,投诉人反映的“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不属实。

部分

属实

下一步,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整改。一是阿右旗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文旅等部门对巴丹吉林地区现有旅游设施占地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全面核查占地面积、土地性质,摸清底数,对标对表《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等法律法规分类予以解决。对符合供地条件的,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对可按原用途管理的,予以明确;对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草场承包人、阿右旗雅布赖镇及努日盖等涉旅嘎查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决好嘎查及草场承包人草原补偿费问题;三是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制度,严把旅游设施供地、环评关口,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阶段性办结

2

X2NM202204110012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

生态

1.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于2003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国家森林公园完全位于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3-2012年)》于2004年4月经国家林草局批复(林计发〔2004〕59号)同意实施。《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于2005年1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内林办函〔2005〕374号)同意实施(以下简称《规划》)。两部《规划》均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即:“本保护区旅游开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区丰富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为依托,在不妨碍保护区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统一规划、适度的景点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规划》指引,2013年,额济纳旗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进北京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签订了《额济纳旗文化旅游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合作开发胡杨林生态旅游项目。《协议》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仅限于森林公园,开展保护性开发,不得损坏景区自然资源和资产。2013年以来,额济纳旗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依照胡杨林区原有地形地貌及空间,分年度规划建设了游客服务中心、摆渡车停靠点、木栈道及公厕等服务设施。森林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均为木质设施,现摆渡区为车辆临时停靠点。规划建设中旅游公司充分考虑了胡杨树种的特殊习性,采取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一是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实施有效灌溉,通过围栏封育、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度,促进胡杨复壮更新,确保胡杨群落健康,正向演替。二是建立胡杨林病虫害常态化监测,随发生随治理,防治药品使用无污染的天然制剂,在防治的同时不造成二次污染。三是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做到林区防火监控全覆盖,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护,做好巡护台账,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四是沿线胡杨林区设立木栈道,引导游客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观光旅游,避免游客随意踩踏植被或攀爬树木。

2015年,《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阿拉善盟旅游局批复(阿旅办发〔2015〕59号),同意实施陶来小镇服务区、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戈壁田园休闲区、沙海王国运动区五个核心功能区建设,其中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位于一道桥至四道桥之间,仅建了木栈道及旅游大巴停靠点等一小部分设施,并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做了中长期提升规划。胡杨林旅游区现有基础设施均严格遵照《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批复范围建设。

额济纳旗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内七彩集装箱宾馆(共有27个箱体)位于一道桥游客中心东侧,2017年经查属于违规旅游经营性建设项目,于2018年1月6日全部拆除,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2.关于“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基础设施问题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国家森林公园内,分别是一道桥游客服务中心、胡杨林保护宣教中心科普广场、二道桥摆渡区、三道桥木质平台、四道桥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停车场、七道桥林区火种检查站等,占用土地面积33512.16平方米;保护区成立以来,为胡杨林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监测日常巡护,分年度建设19170.5延米木栈道;五道桥、六道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上述基础设施未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

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额济纳旗积极汇报推动,责令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完成了《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经相关专家评估论证,于2017年9月27日取得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的意见》(阿环发〔2017〕384号)。《意见》要求,额济纳旗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已有的基础设施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降至可控范围。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各项措施,针对旅游区人流车流大的实际,常态化开展巡护检查,重点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河道疏通、林木灌溉、退耕围封等工作,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该举报反映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均在《意见》评价范围内。

综上所述,信访件中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情况”部分属实。关于“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额济纳旗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此次中央环保督察有关要求和反馈的问题认真核查、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加大力度整改到位。

二是额济纳旗尽快按照审批流程,完善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林草、胡杨林管理、发改、环保、自然资源、公安、旅游等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专班,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调查处置,尽早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加大保护区管理力度,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灌溉,加强有害生物预防、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特别是强化对生态旅游运营活动的管控,做好日常监管和常态化巡护,确保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管护成效逐步提升。

四是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胡杨林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阶段性办结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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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阿拉善盟第十八批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3月26日至4月2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盟举报案件26批共25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阿拉善盟对第18批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均阶段性办结。

截至4月20日,阿拉善盟已对第1-18批1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2件、阶段性办结5件,责令整改4家,立案处罚4家,罚款金额111万元。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8批   2022年4月20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NM202204110030

1.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2.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

阿拉善盟

生态、土壤

    1.关于“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丹吉林旅游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并开始对巴丹吉林沙漠地区进行经营管理,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经核实,阿右旗境内现辖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和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巴丹湖景区位于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2010年至2016年期间,投诉人所反映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规定,建设了部分游客休憩设施,根据当时国土二调数据,占用了投诉人承包的部分临时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反映的“酒店”实为“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占地面积5.55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建设时与承包人签订了草场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草原补偿费。该管理站2021年报经自治区林草局批准保留(内林草保函〔2021〕547号)。

(2)投诉人反映的“公路”实为“巴丹吉林沙漠应急救援通道”。该应急救援通道全长19.45公里,占地面积262.3亩,其中,未利用地250.65亩,占95.6%。该通道是在原有自然道路的基础上建成的简易砂石路。

(3)投诉人反映的“停车场”,是经简易平整后的一处空地,占地面积17.95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地面未硬化,也未改变原地貌性状。

(4)投诉人反映的“机场”实为直升机起降点,由旗发改局立项审批,占地面积2.86亩,建设目的主要是开展科学考察和提供空中救援。由于无直升机起降,目前已移交努日盖嘎查,用于放置饲草料等物料,并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5)投诉人反映的“蒙古包”,为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附属工程,共搭建蒙古包45座,属于装配式临时性建筑,占地约19.62亩,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

(6)除上述建筑物外,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在巴丹湖地区还建设了临时旅游厕所2座,占地面积约1.59亩;木栈道2.2公里,占地面积4.02亩;游客服务蓬房13顶,占地面积8.75亩。经核实,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装配式临时建筑,且占用土地为未利用地(沙地)。

综上,自2010年以来,确实存在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占用承包人草场修建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但实际占用面积323.9亩。投诉人反映的占用草场“面积为76119.4亩”实为其家庭《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因此,投诉人反映的“2004年以来,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努日盖嘎查的内蒙古巴丹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举报人承包的草牧场建设酒店、机场,修建公路、多座蒙古包、停车场等设施,面积为76119.4亩”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16年以来,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对景区配套工程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于2017年取得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巴丹吉林生态文化旅游区活动与配套工程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后报告的意见》(阿环发〔2016〕447号)。在巴丹吉林沙漠旅游建设过程中,开展了旅游项目专题环评,形成了《巴丹吉林沙漠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和《沙漠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的水环境影响研究报告》。巴丹吉林旅游公司在经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各项规定,对景区内巴丹湖湖泊科考管理站、旅游厕所等4处污水处理点,均用玻璃钢化粪池统一进行收集后,运送到阿拉善右旗清源给排水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不存在直排的情况。对景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均进行了统一回收、定期清运,统一运送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处理。

综上,投诉人反映的“建设的旅游区四处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破坏”不属实。

部分

属实

下一步,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整改。一是阿右旗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文旅等部门对巴丹吉林地区现有旅游设施占地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全面核查占地面积、土地性质,摸清底数,对标对表《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等法律法规分类予以解决。对符合供地条件的,申报补办用地手续;对可按原用途管理的,予以明确;对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草场承包人、阿右旗雅布赖镇及努日盖等涉旅嘎查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决好嘎查及草场承包人草原补偿费问题;三是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制度,严把旅游设施供地、环评关口,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阶段性办结

2

X2NM202204110012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

生态

1.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于2003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国家森林公园完全位于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3-2012年)》于2004年4月经国家林草局批复(林计发〔2004〕59号)同意实施。《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于2005年1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内林办函〔2005〕374号)同意实施(以下简称《规划》)。两部《规划》均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即:“本保护区旅游开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区丰富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为依托,在不妨碍保护区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统一规划、适度的景点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规划》指引,2013年,额济纳旗委、政府通过招商引进北京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签订了《额济纳旗文化旅游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合作开发胡杨林生态旅游项目。《协议》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仅限于森林公园,开展保护性开发,不得损坏景区自然资源和资产。2013年以来,额济纳旗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依照胡杨林区原有地形地貌及空间,分年度规划建设了游客服务中心、摆渡车停靠点、木栈道及公厕等服务设施。森林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均为木质设施,现摆渡区为车辆临时停靠点。规划建设中旅游公司充分考虑了胡杨树种的特殊习性,采取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一是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实施有效灌溉,通过围栏封育、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度,促进胡杨复壮更新,确保胡杨群落健康,正向演替。二是建立胡杨林病虫害常态化监测,随发生随治理,防治药品使用无污染的天然制剂,在防治的同时不造成二次污染。三是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做到林区防火监控全覆盖,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护,做好巡护台账,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四是沿线胡杨林区设立木栈道,引导游客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观光旅游,避免游客随意踩踏植被或攀爬树木。

2015年,《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阿拉善盟旅游局批复(阿旅办发〔2015〕59号),同意实施陶来小镇服务区、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戈壁田园休闲区、沙海王国运动区五个核心功能区建设,其中民族文化体验区、胡杨林海观光区位于一道桥至四道桥之间,仅建了木栈道及旅游大巴停靠点等一小部分设施,并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做了中长期提升规划。胡杨林旅游区现有基础设施均严格遵照《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区总体规划》批复范围建设。

额济纳旗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内七彩集装箱宾馆(共有27个箱体)位于一道桥游客中心东侧,2017年经查属于违规旅游经营性建设项目,于2018年1月6日全部拆除,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2.关于“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五、六、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基础设施问题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国家森林公园内,分别是一道桥游客服务中心、胡杨林保护宣教中心科普广场、二道桥摆渡区、三道桥木质平台、四道桥自然保护区保护站停车场、七道桥林区火种检查站等,占用土地面积33512.16平方米;保护区成立以来,为胡杨林保护区森林防火、病虫害监测日常巡护,分年度建设19170.5延米木栈道;五道桥、六道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上述基础设施未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

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额济纳旗积极汇报推动,责令兆通禾天下旅游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完成了《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经相关专家评估论证,于2017年9月27日取得了《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额济纳旗胡杨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后评估专题报告>的意见》(阿环发〔2017〕384号)。《意见》要求,额济纳旗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已有的基础设施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对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降至可控范围。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各项措施,针对旅游区人流车流大的实际,常态化开展巡护检查,重点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河道疏通、林木灌溉、退耕围封等工作,确保保护强度不降低。该举报反映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均在《意见》评价范围内。

综上所述,信访件中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非法侵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问题部分属实。关于“兆通禾天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额济纳分公司未办理任何征占用地手续,先后在胡杨林保护区一、二、三、四、七道桥非法破坏林草地,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广场、数十公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情况”部分属实。关于“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巨大,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额济纳旗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此次中央环保督察有关要求和反馈的问题认真核查、主动认领、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加大力度整改到位。

二是额济纳旗尽快按照审批流程,完善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林草、胡杨林管理、发改、环保、自然资源、公安、旅游等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专班,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调查处置,尽早完成整改任务。

三是加大保护区管理力度,科学调配生态用水,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灌溉,加强有害生物预防、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特别是强化对生态旅游运营活动的管控,做好日常监管和常态化巡护,确保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管护成效逐步提升。

四是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胡杨林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