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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073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13号 成文时间: 2022-03-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

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制定《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为单位统一启动。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

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采用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拉善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阿拉善盟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盟行署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发改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全盟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及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盟发改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函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及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二)盟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和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盟本级及旗(区)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盟发改委要按月向自治区发改委和盟行署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2〕13号.doc

政策解读:关于《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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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13号 成文时间: 2022-03-0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

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制定《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为单位统一启动。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

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采用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拉善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拉善盟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阿拉善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阿拉善盟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盟行署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发改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全盟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及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盟发改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函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及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二)盟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和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盟本级及旗(区)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盟发改委要按月向自治区发改委和盟行署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2〕13号.doc

政策解读:关于《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