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22-0061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规委办发[2022]2号 | 成文时间: | 2022-03-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 发布日期:2022-03-0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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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盟规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盟规委会的职能职责,规范盟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盟规委会是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 盟规委会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原则,协调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第四条 工作机构设置
盟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盟规委办”)、专家咨询组。
(一)盟规委办是盟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盟自然资源局。
(二)专家咨询组是盟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协助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其组织管理工作由盟规委办负责。
第五条 人员组成
(一)盟规委会人员组成
盟规委会主任由盟行署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盟长担任;副主任由盟行署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及盟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盟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统计局、能源局、林草局、国家安全局、自然资源局、投资促进中心、电业局、通信建设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职务调整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二)盟规委办人员组成
盟规委办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盟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科、法规与监察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各旗(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盟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盟规委办日常具体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盟内外土地、规划、建筑、生态环境、交通、景观、经济、法律、消防、林草、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主要职能职责
(一)盟规委会主要职能职责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盟委、行署有关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管制部署;
2.审议盟、旗(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3.审查巴彦浩特镇、巴丹吉林镇、达来呼布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腾格里技术产业园、敖伦布拉格产业园)、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4.协调处理全盟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评估、调整等重大问题;
5.备案盟行署所在地巴彦浩特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平房区改造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建筑风貌管控,建筑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进行风貌审查(不包含对经济技术指标的合规性技术审查及项目审批的程序性审查),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的指导约束;
6.研究处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
7.盟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盟规委办主要职能职责
1.负责盟规委会日常工作,在盟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盟规委会负责。
2.负责盟规委会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起草工作。
3.负责对提交盟规委会审议的各项议题的初审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4.负责盟规委会全体会议、盟规委会专题会、盟规委办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并监督议定事项的实施。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资格审查等工作。
6.负责盟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能职责
1.研究论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专业问题进行前置性论证和评议,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研究论证在专业技术方面专家审核把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盟规委会全体会议
(一)审议内容
审议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管制部署、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审议程序:
规划类议题由旗规委会根据法定程序审定后上报盟规委会,盟规委办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上报盟规委会主任,经盟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盟规委会全体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汇报,并解答委员提问。
对需要召开专家咨询组研究论证的议题,由盟规委办会同议题提出部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议频率
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可根据议题申请,由盟规委会主任同意后,随时召开。
(四)会议人数:参会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盟规委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
第八条 盟规委会专题会议
(一)审议内容
审议规划类初步成果,各类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盟行署所在地巴彦浩特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项目备案。
(二)审议程序
1.规划类初步成果,由旗规委会审定后上报盟规委会,盟规委办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上报盟规委会主任,经盟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盟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盟规委会专题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汇报,并解答委员提问。
2.巴彦浩特镇重点项目备案,由旗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将会议同意实施的重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申请及重点项目列表,盟规委办5个工作日内上报盟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经盟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盟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盟规委会专题会议。需要现场踏勘的议题,盟规委办会同议题提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汇报,并解答委员提问。经盟规委会主任同意,与议题有关的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提问。盟规委会专题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盟规委办出具是否同意巴彦浩特镇重点项目备案的盟规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三)审议频率
一般15个工作日召开一次,可根据审议内容随时召开,并确定参会人员。
第九条 会议要求
(一)盟规委办根据工作职责,对拟提交盟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初审。对不属于盟规委会审查的议题,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二)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盟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请假并同意后,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
(三)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议题与盟规委会组成人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盟规委办在会议召开之前要通知有关人员回避。
(四)审议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盟规委会委员、盟规委办成员应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提前熟悉审议规划的有关情况,本着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盟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一般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盟规委办起草,按程序经盟规委办主任审核后,按会议层级报盟规委会副主任、主任签发。盟规委会通过的决议,自会议纪要签发日起生效。盟行署所在地巴彦浩特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项目备案自会议纪要签发日起有效期两年。
(六)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对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查阅、资询,由盟规委办负责受理。有关会议情况以会议纪要为准,委员、列席代表不得透露会议的内容和详情。经盟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按照有关规定,需向社会公示、公布的,由盟规委办统一进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十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盟规委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凡盟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盟规委会委员、盟规委办成员应严格要求自身,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需修改,报请盟规委会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须经盟规委会全体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盟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阿拉善盟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