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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举措》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4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12月,由盟民政局牵头,代拟了《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出台目的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措施》结合我盟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细化了任务分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推进我盟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三、政策依据

《实施措施》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措施》作为全盟宏观性、系统性、创新性社会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七部分27条内容。第一部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构建多层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坚持按时发放各类社会救助金的同时,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第二部分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强分类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将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进一步明确低保渐退期内容,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等实现就业创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对农牧区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12个月的渐退期。加强对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提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A类),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B类),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三部分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对健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制度以及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救助制度中承担的具体职责,重点提出要进一步拓展完善社会救助方式,在“8+1”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增加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救助项目,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为困难群众发放取暖补贴,保障其温暖过冬;第四部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内容,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直接给予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认定程序办理,可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同时要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五部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措施,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走访探视关爱等服务类救助,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度,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原则上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第六部分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对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救助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推进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镇(街道办)。取消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办理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并按照年人均不少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部门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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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举措》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4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12月,由盟民政局牵头,代拟了《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出台目的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措施》结合我盟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责任,细化了任务分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推进我盟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三、政策依据

《实施措施》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措施》作为全盟宏观性、系统性、创新性社会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七部分27条内容。第一部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构建多层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坚持按时发放各类社会救助金的同时,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第二部分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强分类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将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进一步明确低保渐退期内容,对灵活就业、外出务工等实现就业创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对农牧区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就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12个月的渐退期。加强对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提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A类),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B类),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三部分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对健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制度以及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救助制度中承担的具体职责,重点提出要进一步拓展完善社会救助方式,在“8+1”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增加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救助项目,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为困难群众发放取暖补贴,保障其温暖过冬;第四部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内容,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直接给予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逐步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认定程序办理,可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同时要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五部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要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措施,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走访探视关爱等服务类救助,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度,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原则上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第六部分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对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救助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推进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镇(街道办)。取消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办理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提出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并按照年人均不少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部门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