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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盟行署2021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全盟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主要目标

2022年,全盟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各旗区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

到2025年,全盟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节能质量管理,鼓励执行更高标准的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标准。〔盟住建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宜选用国家及自治区级推广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产品。包括:

(1)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

(4)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5)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与产品;

(6)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7)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8)其他先进的绿色、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等。(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3.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不断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4.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开展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建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盟住建局、发改委、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5.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示范项目选用绿色节能技术,引导农村牧区居住建筑执行《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清洁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负责)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严格落实绿建标准执行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确定的新建“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加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2.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结构、机电、装修等专业协同及设计、生产、采购全过程统筹的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城区新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核心景观片区以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各旗区每年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不少于1项;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负责)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和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工作要求,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旗区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推动一批住宅健康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绿色健康住宅品质。(盟住建局负责)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以预制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用地,依托银川、乌海等地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建立装配式建筑材料信息库和产业信息库,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宜先采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部件,再逐步发展到应用竖向构件,不断提高装配率水平。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引导开发商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对旅游景区、园林景观、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的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盟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广电局负责)

2.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管控,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各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推行建筑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明确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推动住宅全装修。(盟住建局负责)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盟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推进产融合作和金融创新服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各旗区要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盟住建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文旅广电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阿拉善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推动建材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2.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明确绿色建材发展目标,制定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措施,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信息,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实施。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3.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各旗区制定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推广应用方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提升。推进全盟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盟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能源局负责)

(七)推进绿色施工

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渣土运输、噪声污染、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四新”技术应用

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盟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税务局负责)

三、加强领导,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住建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旗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工详见附件),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在本措施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支持政策,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盟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重点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中予以加分。完善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者给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盟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能源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旗区工作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盟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宣讲解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认同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盟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关于落实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部门主要责任分工



附件

关于落实《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部门主要责任分工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旗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立项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财政局: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46号)相关要求,办理绿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手续;按规定为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主导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科技局:协同开展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生态环境局:协同开展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工作;协同开展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协同开展绿色施工管理;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教育体育局: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商务局: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能源局:协同开展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工作,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协同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文化旅游广电局:推动旅游景区、自驾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规定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领域金融支持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阿拉善银保监分局: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职责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领域相关金融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盟税务局: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领域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实际职能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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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盟行署2021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加强全盟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主要目标

2022年,全盟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各旗区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

到2025年,全盟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节能质量管理,鼓励执行更高标准的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标准。〔盟住建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宜选用国家及自治区级推广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产品。包括:

(1)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

(4)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5)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与产品;

(6)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7)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8)其他先进的绿色、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等。(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3.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不断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4.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开展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建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盟住建局、发改委、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5.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示范项目选用绿色节能技术,引导农村牧区居住建筑执行《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清洁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负责)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严格落实绿建标准执行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确定的新建“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加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2.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结构、机电、装修等专业协同及设计、生产、采购全过程统筹的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城区新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核心景观片区以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各旗区每年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不少于1项;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负责)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和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工作要求,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旗区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推动一批住宅健康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绿色健康住宅品质。(盟住建局负责)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以预制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用地,依托银川、乌海等地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建立装配式建筑材料信息库和产业信息库,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宜先采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部件,再逐步发展到应用竖向构件,不断提高装配率水平。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引导开发商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对旅游景区、园林景观、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的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盟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广电局负责)

2.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管控,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各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推行建筑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明确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推动住宅全装修。(盟住建局负责)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盟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推进产融合作和金融创新服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各旗区要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盟住建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文旅广电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阿拉善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推动建材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2.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明确绿色建材发展目标,制定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措施,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信息,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实施。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3.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各旗区制定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推广应用方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提升。推进全盟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盟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能源局负责)

(七)推进绿色施工

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渣土运输、噪声污染、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盟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四新”技术应用

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盟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税务局负责)

三、加强领导,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住建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旗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工详见附件),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在本措施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支持政策,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盟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重点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中予以加分。完善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者给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盟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能源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旗区工作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盟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宣讲解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认同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盟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关于落实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部门主要责任分工



附件

关于落实《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部门主要责任分工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旗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立项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财政局: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46号)相关要求,办理绿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手续;按规定为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主导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科技局:协同开展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生态环境局:协同开展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工作;协同开展绿色生态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协同开展绿色施工管理;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开展预制标准部品、装配式建筑材料、绿色建材、保温结构一体化建材及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生产、运营、使用监管;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教育体育局: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商务局: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能源局:协同开展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工作,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协同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文化旅游广电局:推动旅游景区、自驾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强化分管领域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规定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领域金融支持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阿拉善银保监分局:积极推动分管领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职责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领域相关金融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盟税务局: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领域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实际职能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