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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324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59号 成文时间: 2022-10-3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扎实推进我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精神,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0月31日    


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全盟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全盟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全盟老年人和残疾人对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自2022年起,全盟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2022本年度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建无障碍设施。到2025年,全盟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实施标准

(一)规划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建设单位必须把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各旗(区)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配建标准。

(二)设计标准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验收标准

建设单位要将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严格执行“四同步”原则

(一)同步规划

1.各旗(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遵循“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履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

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配建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及交付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承诺函,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变更审查,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5.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二)同步建设

1.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居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中要求的设计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2.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配置标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不得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明确,以便办理施工许可时核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是否明确配套建设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不予审核通过。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5.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珠情况需要变更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应将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3.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未按规划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承诺函的约定签订正式的移交协议书,将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有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民政部门,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

3.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一设施、一档案”要求,统一登记造册,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盟级及各旗(区)要分别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自然资源、民政、执法、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实现数据共享,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不履行交付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全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盟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支持、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旗县市区的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全盟重点督查事项。各旗(区)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实施问责。各旗(区)每年年底前向盟行署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旗(区)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要每年联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实施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落实情况。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等问题,加大督办力度。盟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实时开展实地督察。


附件:1.建立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联络员名单

   3.旗(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4.旗(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2〕59号.doc

相关附件:阿署办发〔2022〕59号附件1-4.doc

相关解读:《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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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2〕59号 成文时间: 2022-10-3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扎实推进我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精神,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0月31日    


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全盟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全盟统筹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体系,更好地满足全盟老年人和残疾人对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自2022年起,全盟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2022本年度完工但未达标的居住区,要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尽快配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改、扩)建道路、绿地广场、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配建无障碍设施。到2025年,全盟城镇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均达到100%。

二、实施标准

(一)规划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建设单位必须把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各旗(区)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配建标准。

(二)设计标准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验收标准

建设单位要将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未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严格执行“四同步”原则

(一)同步规划

1.各旗(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遵循“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纳入相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履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执行。

2.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

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配建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及交付要求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承诺函,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变更审查,并依法履行方案变更程序。未经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5.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二)同步建设

1.建设单位在编制新建居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中要求的设计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2.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严格把关,对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配置标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不得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明确,以便办理施工许可时核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是否明确配套建设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套设计的,不予审核通过。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5.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因特珠情况需要变更的,要经原审查部门审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应将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自然资源、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3.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未按规划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承诺函的约定签订正式的移交协议书,将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有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民政部门,并于30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可一并申请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动产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

3.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一设施、一档案”要求,统一登记造册,对已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运维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盟级及各旗(区)要分别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自然资源、民政、执法、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实现数据共享,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不履行交付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全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盟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财政政策支持、基建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三)严格目标考核。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纳入各旗县市区的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全盟重点督查事项。各旗(区)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实施问责。各旗(区)每年年底前向盟行署报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旗(区)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要每年联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实施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落实情况。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等问题,加大督办力度。盟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实时开展实地督察。


附件:1.建立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联络员名单

   3.旗(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

   4.旗(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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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阿署办发〔2022〕59号附件1-4.doc

相关解读:《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