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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2-0371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22〕147号 成文时间: 2022-11-2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公布,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析查找事故成因,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盟、旗两级政府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第四条  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不包括以下事故情形: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场所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火灾;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规定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应当及时批复,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组长可以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根据需要委托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撰写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小组衔接会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内容。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调查组下设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技术组由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撰写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管理组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和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原因人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撰写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评估事故发生后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综合组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收集、汇总和处置相关信息;

(三)做好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

(四)调度与存储事故调查资料;

(五)收集汇总事故舆情信息;

(六)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涉及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对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职务违法或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保障,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内容

第十八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在完成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及物证鉴定等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防火灭火等有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各方责任。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查实属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投入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消防队站建设装配情况,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对起火场所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火灾调查的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内容。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系的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和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事故性质,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火灾事故的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机关和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报本级防火委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答疑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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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公布,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析查找事故成因,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盟、旗两级政府可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第四条  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不包括以下事故情形: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场所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火灾;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规定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应当及时批复,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组长可以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根据需要委托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撰写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小组衔接会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内容。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调查组下设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技术组由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撰写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管理组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和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原因人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撰写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评估事故发生后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综合组由具有调查权限的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收集、汇总和处置相关信息;

(三)做好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工作;

(四)调度与存储事故调查资料;

(五)收集汇总事故舆情信息;

(六)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涉及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对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行为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职务违法或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保障,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内容

第十八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在完成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及物证鉴定等环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防火灭火等有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条  调查火灾事故的各方责任。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查实属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经费投入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情况,消防队站建设装配情况,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对起火场所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火灾调查的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批准,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内容。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系的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和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事故性质,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火灾事故的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机关和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报本级防火委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答疑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



文件下载:阿署发(2022)147号.doc

相关解读:《阿拉善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