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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5/2021-0546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1〕55号 成文时间: 2021-12-3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三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为新时期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自治区、盟委行署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主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阿拉善盟“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制定《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第一节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成就

第二节   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金融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机遇

   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四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一节   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节   高效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三节   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节   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生态安全

第五节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内生动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强化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

  聚集金融人才

第四节  提升科技要素保障

第五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第六节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第一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成就

 

“十三五”期间,我盟金融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发展呈现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运行平稳的势头,金融市场功能逐步完备,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为促进全盟社会经济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完善。金融业态不断丰富,基本形成了以银行和保险机构为主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证券经营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截至2020年末,全盟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3家,营业网点88个,辖内布放ATM机257台,业务覆盖了全盟30个苏木、199个嘎查行政村。全盟共有保险机构15家、营业网点50个;小额贷款公司6家,融资担保公司4家,典当行2家,证券营业部1家,股权、产权交易办事处各1家。

金融业务稳步增长。2020年,全盟金融业增加值达13.66亿元,较“十二五”末增加2.61亿元,年均增长1.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12.03%,占GDP的4.48%。2020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08.86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92.19亿元,增长29.11%;各项贷款余额368.55亿元“十二五”末增加54.88亿元,增长17.5%;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496.56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66.96亿元,增长15.59%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2.84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6.17亿元,增长92.5%;赔付支出3.37亿元,增加1.37亿元,增长40.65%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资金3.61亿元,比“十二五”末减少0.53亿元。全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6亿元,较“十二五”末减少7.5亿元。贷款余额2.29亿元,减少6.06亿元。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十三五”期间,我盟持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力度,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积极构建政府、券商、交易所和企业之间的互通机制,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研究出台了《阿拉善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设立了推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库,建立了“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2家企业相继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实现了“新三板”挂牌企业零的突破,累计74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挂牌企业获自治区级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费用补贴175万元,盟旗(区)两级多层次资本市场奖补资金735万元。全盟共有上市企业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74家。

融资服务更加丰富有效。建立信贷企业“白名单”机制,完善盟、旗融资项目库建设,编制融资项目册,积极主动向盟内外金融机构进行推介,组织召开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30余次,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与金融资本精准对接。我盟金融机构针对地区实际,积极创新特色产品。一是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运营成本。如:农行相继推出了“微捷贷”“网捷贷”、抵押e贷、“纳税e贷”等纯线上产品,发挥农业银行大数据优势,满足客户的日常经营需求;建行推出“小微快贷” 对优质小微企业发放可通过电子渠道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快捷自助贷款业务。二是针对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打造专属产品和服务。如:工商银行开展“工银普惠行” 服务小微企业宣传营销活动;农行将全盟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按照行业分为6个集群,采取“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模式,加快集群内客户的贷款审批效率;乌海银行为支持政府解决农村住户住房改造资金问题推出了“助农贷款”;农商行积极创新推广“助商流水贷”“易农贷”“创业贷”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了农牧民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三是保险机构积极推进地方特色保险项目持续发展。如: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在额济纳旗试点推进综合治理保险,被当地政府确定为“2019年十大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之一。四是金融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有效地提供了融资支持。疫情期间我盟整理汇编了《金融机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要点》,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和金融产品,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重点医用物品及生活物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延期还本付息等金融政策, 主动减费让利,通过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利息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一是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取得实效。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实施方案》《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拉善盟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及时研判、会商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建立起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十三五”期间,灵活采取现金清收、核销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较最高时下降16.47个百分点。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取得实效,两家农信社实现了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阿右旗信用联社提前1年摘掉了高风险社帽子。二是金融突发事件监测与处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重大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运行顺畅,完成了P2P网贷机构清退工作,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配合做好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风险处置工作,推动蒙商银行顺利开业,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三是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深入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年”活动,进一步摸清了地方金融组织底数,清理了一大批“空壳”“失联”“僵尸”企业,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融资结构仍需优化金融行业转变服务方式面临挑战,产品服务主要以信贷为主,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仍需提升。新增银行贷款偏好大中型企业民营、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资源的难度相对较高。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和股权市场融资能力有待加强,直接融资余额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较低,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金融风险防范仍需加强“十三五”末,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2.12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10.62亿元。关注类贷款呈上升态势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部分重点企业,集中度高,整体上抬高了全盟不良贷款率。辖区高风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项监管指标距离监管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存在清收处置渠道窄、自身化解力弱等困难,风险化解任务艰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监管对象和防控风险等面权责相对独立、各有侧重,监管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尚待完善,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亟待加强,建立覆盖全金融业态的预防、预警、处置、问责体系任重道远。

金融政策效应发挥不足。部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仍在逐项推进实施,尚未完全落实,政策效应尚未完全发挥,部分政策实施效果与企业预期存在差异。

金融服务普惠性、精准性有待提升。金融产品投放地区和行业来看,对农村牧区和产业薄弱环节的金融供给仍然不足,小微企业、涉农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从金融产品服务上看,对不同企业和企业不同阶段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针对性不从小微企业自身条件来看,部分企业存在财务不规范、负债高等问题,金融机构接入难度较大。

 地方金融体系有待完善。我盟尚未有期货、信托等法人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机构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有待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增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小、散、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公司治理不够规范,经营模式较为粗放,创新能力较弱,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不足。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金融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机遇

 

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机遇。“十四五”时期,我盟经济增长动力进一步增强、结构和机制进一步转化,为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条件。金融风险由快速积累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逐步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为我盟金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金融可持续发展面临多重战略机遇。从经济发展看,我国正在从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经济环境稳定向好的态势没有变。伴随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速,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科技与金融的融合逐步深入,我盟金融业发展机遇广阔。

战略定位为优势特色金融带来机遇。从全区情况看,我区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我国重要的畜牧产品基地,十四五期间农牧业加快转型、结构升级将为特色农牧业金融发展带来机遇。我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为现代能源发展创造了新机遇,进一步拓展现代能源金融发展开辟了空间。从我盟情况看,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我盟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机遇经过40年来的接力发展,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口岸物流、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现代能源、沙产业等新兴产业正在兴起,新的经济增长极、增长点不断凸显,为金融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优化融资结构面临新的机遇国内将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占比和覆盖面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为我盟推进股票和债券融资带来新机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逐步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制度进步优化,分拆上市规则落地,为我盟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众多机遇。

 

第二节  面临的挑战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面临挑战。新时期对金融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挥服务特色优势、市场动态前瞻优势和信息优势、金融资源的导向作用方面存在一定挑战。同时在提升农村牧区、边远地区以及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仍然面临挑战。同时产业调整对金融保障供给带来较大压力,对优化存量配置、扩大增量来源、调整信贷结构,提升资金效率等提出更高要求。

地方金融风险面临新的挑战。“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和重构,产业转型中避免金融风险集聚和集中爆发,将是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政府债和企业债的集中到期,对潜在违约风险的集中预防和处置带来较大挑战。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新型金融业态广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拓展业务,在风险识别、动态监测、业务监管化解处置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十四五”期间,我盟金融业发展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围绕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立足阿盟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高金融服务的前瞻性,按照做大金融产业总量、优化金融组织结构、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的工作思路,深化政金企协同,增强金融服务创新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推动建立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体系,开创金融改革发展新局面。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金融发展全过程和金融工作各领域,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金融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坚持系统推进的原则。不断强化各级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联动,把握金融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把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金融业发展速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实现金融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金融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和贡献率。

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监管效率,加大对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用经济发展的增量削减风险,用规范的方式应对风险,全力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根本要求,继续深化各项金融改革,保持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构建多层次、多领域、多结构的金融服务市场格局。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金融业发展与盟内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配。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完善地区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地区金融业态,探索发展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与便利度。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融资渠道来源进一步拓宽,重点建设项目得到持续金融保障,重点企业流动性保持稳定,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挂牌取得新突破,直接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进一步提升。金融普惠程度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民营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模式不断丰富,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得到综合运用,全盟贷款利率水平逐步下行,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步下降。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高风险机构数量实现清零,债券市场不发生违约事件,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率进一步下降,金融秩序实现持续稳定。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用好用足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政策,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农信社改革,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解决本地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金融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持续增强,金融营商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银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资产质量和效益得到提升村镇银行稳健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力不断增强

——保险业。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城乡居民生活的风险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证券业。积极发展各类股票、债券和产权市场业务,推动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我盟上市公司新增1-2个,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1-2家,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10家。

——地方金融组织。加快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步伐。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一节  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一)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引进盟外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盟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加大推动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我盟增设机构的工作力度,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银行体系。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扩大地域覆盖面。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入股地方商业银行。深化城商行改革,围绕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推动城商行回归本源、深耕本地、下沉服务;支持城商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打造特色产品、服务品牌;推动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管理,严控违规占用银行资金、操纵干涉银行运营的行为;加快利用地方专项债补充资本步伐。深化农信机构改革,推动农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增资扩股,强化农信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形成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机构主体评级相互支撑的监管体系,激发地方金融组织活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普惠性和“小额分散”经营原则,逐步降低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落实自治区担保体系改革,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体系,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范围,提升服务“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能力。

(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根据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定位需要,立足现有平台公司的基础,明确各平台公司功能定位和职能设计,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对重点公益性建设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各自经营方向和融资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及各类融资工具,创新金融手段,不断扩大投融资规模,实现政府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和资本经营。建立对转型平台企业指标性考核,实施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业务规范性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五)加快推进公益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地方性企业金融超市、贷款服务中心续贷中心金融服务APP,切实丰富金融服务功能。引进或设立资产监管公司,为本地银行发放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产品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解决农牧民、农牧区合作社、农牧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节  高效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发展农牧业特色金融。按照“农业收缩、农村整合、农民集中”和“牧业适度发展、牧区合理布局、牧民兴业守边”的总体思路,围绕做亮高端畜牧业、做活休闲农牧业的发展布局,引导金融机构扶龙头、带小微、联农户、强产业,完善多层次、差异化金融服务体系,开发适合农牧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

健全农村牧区金融组织体系支持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到旗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扩大覆盖面。规范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推动设立服务农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旗县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更多用于当地,开发适合农牧产业发展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

强化涉农涉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围绕特色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将金融服务嵌入上下游产业链,健全“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应收账款、票据、存货、仓单、订单融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围绕支持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强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更多涉农项目纳入抵押补充贷款政策优惠范畴,推动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融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三农三牧”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围绕农牧业特色品牌建设,进一步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对农牧业品牌企业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

规范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持续推动农户建档、评级和授信工作,全面规范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确保贷款主体精准、用途精准、投放精准、续贷展期精准,同时妥善应对还款高峰,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丰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领域信贷产品。

提升农牧业保险保障功能。完善农牧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完全成本保险、农作物种植收入保险、大灾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服务网络。

(二)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根本要求,依托我盟独特的肉苁蓉、锁阳、甘草、驼奶等沙生动植物优势资源,配合全域旅游、健康医养等产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发展通协调机制,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帮助项目库入选者获得金融支持。

创新绿色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推广与绿色发展挂钩的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用能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开辟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和绿色审批通道,主动减费让利,提高服务质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等绿色债券;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鼓励金融服务生态保护和修复。争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生态环保领域项目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手段,提升对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将环境因素、指标纳入风控及授信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管控对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探索污染企业融资限额和贷款额度逐年递减的融资安排措施。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提升绿色服务效能,推进碳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清洁能源、特高压建设、储能、碳封存、碳捕集及利用等绿色技术、项目和产业,以及电力、钢铁、化工、有色等工业领域能效提升、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发展现代能源金融。

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完善差异化信贷措施,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利率价差等方式,引导传统能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清洁高效节能低碳方向转型,强化能耗“双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支持阿拉善风光能资源和煤炭能源矿产业发展。支持阿拉善盟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建设,完善政金企常态化对接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入基地、进企业,畅通政金企信息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探索开发产能置换、资源价款纳等项目建设类信贷支持产品,拓宽股权并购融资产品的适用范围,支持煤炭企业产能置换,支持企业开展融资再安排,在价格、期限等方面予以优惠。针对信贷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开发能源新型保险产品开展金融机构协同合作,优化审批条件,综合运用银团贷款、险资直投、专项债券等金融工具、大融资来源和规模,共同支持项目建设。

强化“融资+融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能源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服务需求,打造差异产品体系,提供“融资+融智”等差异化服务,围绕地方龙头企业完善供给链金融服务。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

加强普惠金融组织机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网点布局,合理下沉金融服务重心。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和专营机构,建立普惠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巩固完善助农助牧金融服务网络,推动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普惠金融保险保障体系,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农村牧区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农村牧区分支机构。

推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研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平台建设,为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以核心企业增信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订单融资等模式。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充分利用股权交易中心、小贷、担保、创投、产权交易等地方金融配套资源,打造小微企业融资、融智、融资源平台,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展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政策运用和金融引导。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银企对接平台服务功能,用足用好乡村振兴配套金融政策,加大支农支牧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的运用,提升普惠金融可得性。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考核机制,完善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性、推广适用性、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指标的评价标准体系,发挥好普惠金融服务监管“指挥棒”作用。

(五)积极推动金融支持延边开发开放融入服务“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金融支持口岸经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完善网点布局,支持金融机构在口岸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口岸地区经济特点,制定对口岸、通道、贸易、加工一揽子支持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构建覆盖结算、投融资、交易、避险等多种类别的产品体系。加快金融创新,进一步丰富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企业和商户融资渠道。

 

第三节 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创新银行业融资产品。大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银行融资产品和服务,稳健发展委托信贷、信托贷款、理财产品、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继续发挥银行贷款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帮助实体经济获得“资金活水”。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提高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扩展服务深度和广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业务优势和产业融资需求,完善金融顾问服务模式,围绕重点产业研究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方案。

(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把握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战略机遇,按照“扶龙头、推上市、强产业”的发展思路,制定企业上市护航政策,落实好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补贴政策,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和管理,细化后备企业筛选、评价、培育标准,加快储备一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完善企业上市金融服务机制,做好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工作,充分调动银行、证券、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进程,继续落实“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推选优质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孵化,支持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成熟型企业到主板上市,成长性强的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转板上市,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盟内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天骏板”挂牌,增加我盟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同时积极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在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并购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大对企业债券融资培训辅导力度,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债券结构,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品种。建立完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落实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依托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发行资本补充小微企业私募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三)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探索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的多层次担保体系,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落实奖补、加大风险补偿等方式,提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积极稳妥地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合法的民营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支持各类产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于产业链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设立在县域、服务于县域。发挥典当行补充融资重要作用,推动开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民品典当等业务,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

(四)扩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农牧业保险,扩大地方政策性农险范围,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住房、农牧机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养老和健康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和健康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广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及各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业务,积极推动环境污染、高危行业、食品安全等强制责任险。积极拓展保险业务功能,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农牧民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拓展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加强与保险总部机构的合作,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节 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生态安全

 

(一)强化不良贷款风险化解。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落实化解企业风险和处置不良贷款自律公约,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落实重点风险企业信贷风险防范,做好政府、银行、企业化解不良贷款专项对接,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综合使用核销、清收、批量转让等手段,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做到有效防范、及早化解处置,防止不良贷款反弹。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地方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形成风险处置合力。积极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协调、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推进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加快审理和执行,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从源头上遏制增量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客户准入质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核实拨备、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工作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战略、框架、制度、流程。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大数据统一风控平台,实现对全风险、全流程智能化管控,全面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强化金融机构审计、监事会、纪委监督作用,加强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监督。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产分类一致行动,分类管理,集体研究确定风险化解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密切关注地方法人银行风险。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挤兑风险应急预案,加大化解债务链工作力度,切实压降银行不良贷款;加快农信社改制进度,压实各旗政府属地风险防范责任和农信社主体责任,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积极支持额旗农信社化解不良贷款,改善监管指标,实现预期目标。完善高风险机构监测评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实时动态自评,发挥评级预警作用。建立新增高风险机构问责机制,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新增高风险机构大额不良贷款、案件、高管人员违规问责和惩处力度。推动高风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机构内部奖惩制度,完善流动性风险防控互助机制,强化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保障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

(三)持续规范地方金融秩序。

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的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完善地区和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通过开展实地风险排查、线上监测等方式,有效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线索。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挖掘收集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信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农村牧区高利贷行为,尽早发现内源发性和外输入性风险加强源头治理,形成行政处罚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落实债券风险防控属地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和利用“自治区企业纾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防范债券市场违约,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券违约风险的研判和预警,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债券兑付到期日管理,提前做好兑付协调工作,坚决维护债券市场的良好信用。

(四)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厘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底数,建立线上、线下相补充、约束、激励相结合的监管手段,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第三方辅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窗口指导、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托管接管等措施,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人员监管,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依法监管、建设性监管。

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突出强优、促中、汰劣、治乱的监管导向,落实地方金融组织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差异化监管措施,重点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情况开展监管评级,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经营规范机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自治区整体安排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运行,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动态监控行业情况,利用监管科技实现全流程预警和监控。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执法过程全留痕、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完备的工作格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盟、旗(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加强公司治理规范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损失准备等制度规则,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提高地方金融组织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第五节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内生动力

 

建立高效的金融工作机制。坚持立足辖区,立足金融,立足改革,突出金融对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创建“建机制、优服务、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形成全盟上下重视金融、支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完善旗区金融工作机构,解决基层金融工作无落点的问题。加强金融文化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

完善政金企对接服务长效机制。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策协同明确“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四个服务对象搭建有效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涵盖制定专项方案、设计专项产品、配套专项额度、开辟专项通道、指定专人对接、进行专项考核的“六专”金融服务。加强政金企对接配套服务建设,完善政策指导、信息发布、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考核通报等保障机制,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项目线下跟踪对接力度,及时反馈融资对接成果及资金到位情况,统筹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推动对接项目落实落地深化与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差异化支持政策;加大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深化与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市场、券商等的交流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引入更多金融资源。

构建金融风险协同化解工作机制。厘清、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人行、银保监局监管责任和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紧盯重点企业不良贷款化解,高风险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等工作重点,逐步细化地方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工作清单,强化工作调度和协调,共同稳定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和高风险机构风险情况,加强早期介入,及时纠正。针对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建立协同处置工作模式,健全流动性化解、舆情管控、属地维稳等相关工作机制。针对重点企业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协作机制,推动债委会发挥作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加强与公安、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网络监控等方面协同配合。

构建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跨部门合作,在股权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相关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行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协同监管工作模式,在大数据、网信监控、账户异常流向等方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能力提升合作,通过联合培训、干部挂职交流等方式,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加强与周边盟市常态化监管合作,开展异地行政执法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监管经验。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法治化环境建设。推动完善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快捷高效协调对接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债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实现对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及专业化审判。优化信用环境。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全覆盖的农牧户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失信企业、失信个人黑名单,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给予贷款利率、额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建立金融支持普及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网点优势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明确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推动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党建+金融”工作模式,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党建促金融、金融促党建的工作氛围。 

 强化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 

建立完善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发挥人行、银保监局的金融监管作用,强化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以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我盟金融市场和金融产业支持政策,推动地方金融政策的改革创新。逐步出台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针对性的专项扶持政策,扩大金融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充分调动各金融业机构向上争取金融资源、保障地方发展和区域性金融服务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聚集金融人才 

建立和完善金融人才工作机制,拓宽金融人才引进渠道,着力引进各类熟悉金融市场、精通金融工具的高层次、领军型、紧缺型人才。强化校企合作、政学结合、产学研联盟,积蓄后备人才力量。关心关爱干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关注干部成长,推动优秀干部在关键岗位积极发挥作用。邀请金融专家学者组建“金融智库”,为我盟金融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干部挂职锻炼机制,提升干部金融专业水平。 

第四节 提升科技要素保障 

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各类行政和基础设施类数据的整合开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有效组织和利用各类金融数据,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金融产品设计,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 

第五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强化要素保障,做好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工作。 

第六节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坚持区域特色,及时准确发布阿拉善金融工作亮点、经验,反映经济金融领域的研究前沿和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区域经济金融难点问题,切实营造起“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促金融”的氛围,打通金融信息交流的“最后一公里”。

期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依据上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结合我盟金融实际,制定了金融业的发展目标。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docx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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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5/2021-0546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1〕55号 成文时间: 2021-12-3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三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为新时期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自治区、盟委行署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主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阿拉善盟“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制定《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第一节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成就

第二节   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金融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机遇

   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四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一节   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节   高效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三节   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节   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生态安全

第五节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内生动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强化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

  聚集金融人才

第四节  提升科技要素保障

第五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第六节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第一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基础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成就

 

“十三五”期间,我盟金融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发展呈现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运行平稳的势头,金融市场功能逐步完备,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金融监管体系日趋完善,为促进全盟社会经济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完善。金融业态不断丰富,基本形成了以银行和保险机构为主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及证券经营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截至2020年末,全盟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3家,营业网点88个,辖内布放ATM机257台,业务覆盖了全盟30个苏木、199个嘎查行政村。全盟共有保险机构15家、营业网点50个;小额贷款公司6家,融资担保公司4家,典当行2家,证券营业部1家,股权、产权交易办事处各1家。

金融业务稳步增长。2020年,全盟金融业增加值达13.66亿元,较“十二五”末增加2.61亿元,年均增长1.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12.03%,占GDP的4.48%。2020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08.86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92.19亿元,增长29.11%;各项贷款余额368.55亿元“十二五”末增加54.88亿元,增长17.5%;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496.56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66.96亿元,增长15.59%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2.84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6.17亿元,增长92.5%;赔付支出3.37亿元,增加1.37亿元,增长40.65%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资金3.61亿元,比“十二五”末减少0.53亿元。全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6亿元,较“十二五”末减少7.5亿元。贷款余额2.29亿元,减少6.06亿元。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十三五”期间,我盟持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力度,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积极构建政府、券商、交易所和企业之间的互通机制,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研究出台了《阿拉善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设立了推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完善重点企业培育库,建立了“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2家企业相继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实现了“新三板”挂牌企业零的突破,累计74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挂牌企业获自治区级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费用补贴175万元,盟旗(区)两级多层次资本市场奖补资金735万元。全盟共有上市企业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74家。

融资服务更加丰富有效。建立信贷企业“白名单”机制,完善盟、旗融资项目库建设,编制融资项目册,积极主动向盟内外金融机构进行推介,组织召开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30余次,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与金融资本精准对接。我盟金融机构针对地区实际,积极创新特色产品。一是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运营成本。如:农行相继推出了“微捷贷”“网捷贷”、抵押e贷、“纳税e贷”等纯线上产品,发挥农业银行大数据优势,满足客户的日常经营需求;建行推出“小微快贷” 对优质小微企业发放可通过电子渠道在线申请、实时审批、签约、支用和还款的快捷自助贷款业务。二是针对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打造专属产品和服务。如:工商银行开展“工银普惠行” 服务小微企业宣传营销活动;农行将全盟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按照行业分为6个集群,采取“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模式,加快集群内客户的贷款审批效率;乌海银行为支持政府解决农村住户住房改造资金问题推出了“助农贷款”;农商行积极创新推广“助商流水贷”“易农贷”“创业贷”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了农牧民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三是保险机构积极推进地方特色保险项目持续发展。如:人保财险阿盟分公司在额济纳旗试点推进综合治理保险,被当地政府确定为“2019年十大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之一。四是金融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有效地提供了融资支持。疫情期间我盟整理汇编了《金融机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要点》,及时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和金融产品,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重点医用物品及生活物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延期还本付息等金融政策, 主动减费让利,通过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利息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一是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取得实效。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实施方案》《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拉善盟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及时研判、会商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建立起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十三五”期间,灵活采取现金清收、核销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较最高时下降16.47个百分点。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取得实效,两家农信社实现了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阿右旗信用联社提前1年摘掉了高风险社帽子。二是金融突发事件监测与处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重大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运行顺畅,完成了P2P网贷机构清退工作,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配合做好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行风险处置工作,推动蒙商银行顺利开业,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三是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深入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年”活动,进一步摸清了地方金融组织底数,清理了一大批“空壳”“失联”“僵尸”企业,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融资结构仍需优化金融行业转变服务方式面临挑战,产品服务主要以信贷为主,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仍需提升。新增银行贷款偏好大中型企业民营、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资源的难度相对较高。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和股权市场融资能力有待加强,直接融资余额占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较低,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金融风险防范仍需加强“十三五”末,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32.12亿元,比“十二五”末增加10.62亿元。关注类贷款呈上升态势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部分重点企业,集中度高,整体上抬高了全盟不良贷款率。辖区高风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项监管指标距离监管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存在清收处置渠道窄、自身化解力弱等困难,风险化解任务艰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监管对象和防控风险等面权责相对独立、各有侧重,监管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尚待完善,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亟待加强,建立覆盖全金融业态的预防、预警、处置、问责体系任重道远。

金融政策效应发挥不足。部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仍在逐项推进实施,尚未完全落实,政策效应尚未完全发挥,部分政策实施效果与企业预期存在差异。

金融服务普惠性、精准性有待提升。金融产品投放地区和行业来看,对农村牧区和产业薄弱环节的金融供给仍然不足,小微企业、涉农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从金融产品服务上看,对不同企业和企业不同阶段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针对性不从小微企业自身条件来看,部分企业存在财务不规范、负债高等问题,金融机构接入难度较大。

 地方金融体系有待完善。我盟尚未有期货、信托等法人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机构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有待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增强。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小、散、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公司治理不够规范,经营模式较为粗放,创新能力较弱,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不足。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金融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机遇

 

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机遇。“十四五”时期,我盟经济增长动力进一步增强、结构和机制进一步转化,为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条件。金融风险由快速积累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逐步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为我盟金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金融可持续发展面临多重战略机遇。从经济发展看,我国正在从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经济环境稳定向好的态势没有变。伴随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速,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科技与金融的融合逐步深入,我盟金融业发展机遇广阔。

战略定位为优势特色金融带来机遇。从全区情况看,我区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我国重要的畜牧产品基地,十四五期间农牧业加快转型、结构升级将为特色农牧业金融发展带来机遇。我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为现代能源发展创造了新机遇,进一步拓展现代能源金融发展开辟了空间。从我盟情况看,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我盟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机遇经过40年来的接力发展,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优化升级,口岸物流、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现代能源、沙产业等新兴产业正在兴起,新的经济增长极、增长点不断凸显,为金融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优化融资结构面临新的机遇国内将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占比和覆盖面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为我盟推进股票和债券融资带来新机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逐步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制度进步优化,分拆上市规则落地,为我盟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众多机遇。

 

第二节  面临的挑战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面临挑战。新时期对金融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挥服务特色优势、市场动态前瞻优势和信息优势、金融资源的导向作用方面存在一定挑战。同时在提升农村牧区、边远地区以及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仍然面临挑战。同时产业调整对金融保障供给带来较大压力,对优化存量配置、扩大增量来源、调整信贷结构,提升资金效率等提出更高要求。

地方金融风险面临新的挑战。“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和重构,产业转型中避免金融风险集聚和集中爆发,将是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政府债和企业债的集中到期,对潜在违约风险的集中预防和处置带来较大挑战。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新型金融业态广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拓展业务,在风险识别、动态监测、业务监管化解处置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十四五”期间,我盟金融业发展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围绕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立足阿盟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高金融服务的前瞻性,按照做大金融产业总量、优化金融组织结构、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的工作思路,深化政金企协同,增强金融服务创新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推动建立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体系,开创金融改革发展新局面。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金融发展全过程和金融工作各领域,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金融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坚持系统推进的原则。不断强化各级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联动,把握金融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把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金融业发展速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实现金融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金融业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和贡献率。

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权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监管效率,加大对非法集资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用经济发展的增量削减风险,用规范的方式应对风险,全力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根本要求,继续深化各项金融改革,保持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增长,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构建多层次、多领域、多结构的金融服务市场格局。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金融业发展与盟内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配。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完善地区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地区金融业态,探索发展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与便利度。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融资渠道来源进一步拓宽,重点建设项目得到持续金融保障,重点企业流动性保持稳定,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挂牌取得新突破,直接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进一步提升。金融普惠程度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民营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模式不断丰富,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得到综合运用,全盟贷款利率水平逐步下行,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步下降。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高风险机构数量实现清零,债券市场不发生违约事件,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率进一步下降,金融秩序实现持续稳定。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用好用足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政策,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农信社改革,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解决本地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金融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持续增强,金融营商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银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资产质量和效益得到提升村镇银行稳健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力不断增强

——保险业。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城乡居民生活的风险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证券业。积极发展各类股票、债券和产权市场业务,推动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我盟上市公司新增1-2个,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1-2家,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10家。

——地方金融组织。加快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步伐。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章 阿拉善盟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第一节  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一)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引进盟外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盟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加大推动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我盟增设机构的工作力度,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银行体系。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扩大地域覆盖面。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入股地方商业银行。深化城商行改革,围绕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推动城商行回归本源、深耕本地、下沉服务;支持城商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打造特色产品、服务品牌;推动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管理,严控违规占用银行资金、操纵干涉银行运营的行为;加快利用地方专项债补充资本步伐。深化农信机构改革,推动农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增资扩股,强化农信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形成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机构主体评级相互支撑的监管体系,激发地方金融组织活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普惠性和“小额分散”经营原则,逐步降低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落实自治区担保体系改革,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体系,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范围,提升服务“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能力。

(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根据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定位需要,立足现有平台公司的基础,明确各平台公司功能定位和职能设计,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对重点公益性建设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各自经营方向和融资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及各类融资工具,创新金融手段,不断扩大投融资规模,实现政府投融资的良性循环和资本经营。建立对转型平台企业指标性考核,实施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业务规范性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五)加快推进公益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地方性企业金融超市、贷款服务中心续贷中心金融服务APP,切实丰富金融服务功能。引进或设立资产监管公司,为本地银行发放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产品解决后顾之忧,进一步解决农牧民、农牧区合作社、农牧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节  高效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发展农牧业特色金融。按照“农业收缩、农村整合、农民集中”和“牧业适度发展、牧区合理布局、牧民兴业守边”的总体思路,围绕做亮高端畜牧业、做活休闲农牧业的发展布局,引导金融机构扶龙头、带小微、联农户、强产业,完善多层次、差异化金融服务体系,开发适合农牧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

健全农村牧区金融组织体系支持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到旗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扩大覆盖面。规范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推动设立服务农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旗县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更多用于当地,开发适合农牧产业发展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

强化涉农涉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围绕特色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将金融服务嵌入上下游产业链,健全“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应收账款、票据、存货、仓单、订单融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围绕支持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强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更多涉农项目纳入抵押补充贷款政策优惠范畴,推动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融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三农三牧”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围绕农牧业特色品牌建设,进一步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对农牧业品牌企业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

规范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持续推动农户建档、评级和授信工作,全面规范投放扶贫小额信贷,确保贷款主体精准、用途精准、投放精准、续贷展期精准,同时妥善应对还款高峰,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丰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领域信贷产品。

提升农牧业保险保障功能。完善农牧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完全成本保险、农作物种植收入保险、大灾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服务网络。

(二)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根本要求,依托我盟独特的肉苁蓉、锁阳、甘草、驼奶等沙生动植物优势资源,配合全域旅游、健康医养等产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发展通协调机制,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帮助项目库入选者获得金融支持。

创新绿色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推广与绿色发展挂钩的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用能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开辟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和绿色审批通道,主动减费让利,提高服务质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等绿色债券;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鼓励金融服务生态保护和修复。争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生态环保领域项目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规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手段,提升对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将环境因素、指标纳入风控及授信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管控对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探索污染企业融资限额和贷款额度逐年递减的融资安排措施。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提升绿色服务效能,推进碳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清洁能源、特高压建设、储能、碳封存、碳捕集及利用等绿色技术、项目和产业,以及电力、钢铁、化工、有色等工业领域能效提升、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积极发展现代能源金融。

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完善差异化信贷措施,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利率价差等方式,引导传统能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清洁高效节能低碳方向转型,强化能耗“双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支持阿拉善风光能资源和煤炭能源矿产业发展。支持阿拉善盟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建设,完善政金企常态化对接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入基地、进企业,畅通政金企信息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探索开发产能置换、资源价款纳等项目建设类信贷支持产品,拓宽股权并购融资产品的适用范围,支持煤炭企业产能置换,支持企业开展融资再安排,在价格、期限等方面予以优惠。针对信贷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开发能源新型保险产品开展金融机构协同合作,优化审批条件,综合运用银团贷款、险资直投、专项债券等金融工具、大融资来源和规模,共同支持项目建设。

强化“融资+融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能源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服务需求,打造差异产品体系,提供“融资+融智”等差异化服务,围绕地方龙头企业完善供给链金融服务。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

加强普惠金融组织机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网点布局,合理下沉金融服务重心。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和专营机构,建立普惠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巩固完善助农助牧金融服务网络,推动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普惠金融保险保障体系,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农村牧区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农村牧区分支机构。

推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研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平台建设,为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以核心企业增信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订单融资等模式。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充分利用股权交易中心、小贷、担保、创投、产权交易等地方金融配套资源,打造小微企业融资、融智、融资源平台,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展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政策运用和金融引导。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银企对接平台服务功能,用足用好乡村振兴配套金融政策,加大支农支牧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的运用,提升普惠金融可得性。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考核机制,完善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性、推广适用性、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指标的评价标准体系,发挥好普惠金融服务监管“指挥棒”作用。

(五)积极推动金融支持延边开发开放融入服务“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金融支持口岸经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完善网点布局,支持金融机构在口岸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口岸地区经济特点,制定对口岸、通道、贸易、加工一揽子支持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构建覆盖结算、投融资、交易、避险等多种类别的产品体系。加快金融创新,进一步丰富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企业和商户融资渠道。

 

第三节 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创新银行业融资产品。大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银行融资产品和服务,稳健发展委托信贷、信托贷款、理财产品、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继续发挥银行贷款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帮助实体经济获得“资金活水”。利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提高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扩展服务深度和广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业务优势和产业融资需求,完善金融顾问服务模式,围绕重点产业研究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方案。

(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把握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战略机遇,按照“扶龙头、推上市、强产业”的发展思路,制定企业上市护航政策,落实好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补贴政策,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和管理,细化后备企业筛选、评价、培育标准,加快储备一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完善企业上市金融服务机制,做好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工作,充分调动银行、证券、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进程,继续落实“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推选优质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培育孵化,支持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成熟型企业到主板上市,成长性强的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到北交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转板上市,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盟内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天骏板”挂牌,增加我盟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同时积极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在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并购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大对企业债券融资培训辅导力度,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债券结构,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品种。建立完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落实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依托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发行资本补充小微企业私募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三)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探索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的多层次担保体系,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落实奖补、加大风险补偿等方式,提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积极稳妥地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合法的民营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业,支持各类产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于产业链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设立在县域、服务于县域。发挥典当行补充融资重要作用,推动开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民品典当等业务,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

(四)扩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农牧业保险,扩大地方政策性农险范围,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住房、农牧机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养老和健康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和健康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广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及各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业务,积极推动环境污染、高危行业、食品安全等强制责任险。积极拓展保险业务功能,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农牧民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拓展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加强与保险总部机构的合作,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节 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生态安全

 

(一)强化不良贷款风险化解。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落实化解企业风险和处置不良贷款自律公约,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落实重点风险企业信贷风险防范,做好政府、银行、企业化解不良贷款专项对接,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综合使用核销、清收、批量转让等手段,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做到有效防范、及早化解处置,防止不良贷款反弹。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地方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形成风险处置合力。积极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协调、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推进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加快审理和执行,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从源头上遏制增量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客户准入质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核实拨备、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工作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战略、框架、制度、流程。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大数据统一风控平台,实现对全风险、全流程智能化管控,全面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强化金融机构审计、监事会、纪委监督作用,加强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监督。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产分类一致行动,分类管理,集体研究确定风险化解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密切关注地方法人银行风险。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挤兑风险应急预案,加大化解债务链工作力度,切实压降银行不良贷款;加快农信社改制进度,压实各旗政府属地风险防范责任和农信社主体责任,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积极支持额旗农信社化解不良贷款,改善监管指标,实现预期目标。完善高风险机构监测评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实时动态自评,发挥评级预警作用。建立新增高风险机构问责机制,加大金融监管部门对新增高风险机构大额不良贷款、案件、高管人员违规问责和惩处力度。推动高风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机构内部奖惩制度,完善流动性风险防控互助机制,强化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保障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

(三)持续规范地方金融秩序。

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的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完善地区和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通过开展实地风险排查、线上监测等方式,有效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线索。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挖掘收集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信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农村牧区高利贷行为,尽早发现内源发性和外输入性风险加强源头治理,形成行政处罚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落实债券风险防控属地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和利用“自治区企业纾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防范债券市场违约,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券违约风险的研判和预警,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债券兑付到期日管理,提前做好兑付协调工作,坚决维护债券市场的良好信用。

(四)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厘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底数,建立线上、线下相补充、约束、激励相结合的监管手段,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第三方辅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窗口指导、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托管接管等措施,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人员监管,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依法监管、建设性监管。

落实差异化监管机制。突出强优、促中、汰劣、治乱的监管导向,落实地方金融组织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差异化监管措施,重点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情况开展监管评级,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经营规范机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自治区整体安排实现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运行,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动态监控行业情况,利用监管科技实现全流程预警和监控。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执法过程全留痕、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完备的工作格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盟、旗(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加强公司治理规范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损失准备等制度规则,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提高地方金融组织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能力。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第五节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内生动力

 

建立高效的金融工作机制。坚持立足辖区,立足金融,立足改革,突出金融对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创建“建机制、优服务、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形成全盟上下重视金融、支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完善旗区金融工作机构,解决基层金融工作无落点的问题。加强金融文化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

完善政金企对接服务长效机制。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策协同明确“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四个服务对象搭建有效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涵盖制定专项方案、设计专项产品、配套专项额度、开辟专项通道、指定专人对接、进行专项考核的“六专”金融服务。加强政金企对接配套服务建设,完善政策指导、信息发布、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考核通报等保障机制,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项目线下跟踪对接力度,及时反馈融资对接成果及资金到位情况,统筹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推动对接项目落实落地深化与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差异化支持政策;加大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深化与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市场、券商等的交流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引入更多金融资源。

构建金融风险协同化解工作机制。厘清、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人行、银保监局监管责任和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紧盯重点企业不良贷款化解,高风险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等工作重点,逐步细化地方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工作清单,强化工作调度和协调,共同稳定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和高风险机构风险情况,加强早期介入,及时纠正。针对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建立协同处置工作模式,健全流动性化解、舆情管控、属地维稳等相关工作机制。针对重点企业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协作机制,推动债委会发挥作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加强与公安、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网络监控等方面协同配合。

构建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跨部门合作,在股权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相关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行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探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协同监管工作模式,在大数据、网信监控、账户异常流向等方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能力提升合作,通过联合培训、干部挂职交流等方式,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加强与周边盟市常态化监管合作,开展异地行政执法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监管经验。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法治化环境建设。推动完善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快捷高效协调对接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债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实现对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及专业化审判。优化信用环境。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全覆盖的农牧户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失信企业、失信个人黑名单,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给予贷款利率、额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建立金融支持普及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网点优势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明确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推动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党建+金融”工作模式,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党建促金融、金融促党建的工作氛围。 

 强化工作协同和政策扶持 

建立完善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发挥人行、银保监局的金融监管作用,强化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以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我盟金融市场和金融产业支持政策,推动地方金融政策的改革创新。逐步出台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针对性的专项扶持政策,扩大金融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充分调动各金融业机构向上争取金融资源、保障地方发展和区域性金融服务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聚集金融人才 

建立和完善金融人才工作机制,拓宽金融人才引进渠道,着力引进各类熟悉金融市场、精通金融工具的高层次、领军型、紧缺型人才。强化校企合作、政学结合、产学研联盟,积蓄后备人才力量。关心关爱干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关注干部成长,推动优秀干部在关键岗位积极发挥作用。邀请金融专家学者组建“金融智库”,为我盟金融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干部挂职锻炼机制,提升干部金融专业水平。 

第四节 提升科技要素保障 

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各类行政和基础设施类数据的整合开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有效组织和利用各类金融数据,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金融产品设计,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 

第五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强化要素保障,做好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工作。 

第六节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坚持区域特色,及时准确发布阿拉善金融工作亮点、经验,反映经济金融领域的研究前沿和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区域经济金融难点问题,切实营造起“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促金融”的氛围,打通金融信息交流的“最后一公里”。

期做好金融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依据上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结合我盟金融实际,制定了金融业的发展目标。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