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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22-0269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0-08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

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2年4月6日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巴音套海嘎查开采砂石资源。

查处情况

2022年4月11日,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核实,该公司无证开采砂石资源43.89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中“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地貌,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伍元整(585元)并处以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因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轻微,该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证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根据地方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砂石料需求日益增大偷挖盗采屡禁不止。本案中,对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巴音套海嘎查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1年卫片执法补充图斑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右旗某镇人民政府在镇区内违法占地6974平方米建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行为。

案件调查情况

2022526日,经过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在镇区内违法占地6974平方米建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6日向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处以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6974元)罚款的决定。当事人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空间资源优化配置成为了城镇规划和行政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违法占地行为的成功处置,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视同仁不妥协”,坚决守牢控违底线。

 

案例三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巡查发现,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文冠果产业生产基地项目的行为。

查处情况

2022年3月18日,经过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文冠果产业生产基地项目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49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土地所有权人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委员会;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建筑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将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1505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土地所有权人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人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置,并处以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决定。当事人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按要求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四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11126日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敖伦布拉格镇查干陶勒盖地区开采铁矿资源

查处情况

2021126日,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进行线索核查后立案查处。经核实,当事人王某杰无证开采铁矿石(原石)103.94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中“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当事人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破坏区域进行复垦治理,将周边矿渣回填矿坑,对渣台进行修复治理,同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铁矿(原石)103.94吨,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因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轻微,该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证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当事人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查干陶勒盖地区开采铁矿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非法开采铁矿资源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五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19第二季度第三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巴彦浩特镇南外环路北侧未经批准非占用土地39950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

案件调查情况

202161日,经过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巴彦浩特镇南外环路北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9950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中“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违法占地类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中“(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于2021930日向阿拉善左旗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所建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协商处置;对非法占用的39950平方米长土地,处以10.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肆拾壹万玖仟肆佰七十五元整(419475元)。当事人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空间资源优化配置成为了城镇规划和行政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违法占地行为的成功处置,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视同仁不妥协”,坚决守牢控违底线。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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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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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

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2年4月6日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巴音套海嘎查开采砂石资源。

查处情况

2022年4月11日,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核实,该公司无证开采砂石资源43.89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中“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地貌,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伍元整(585元)并处以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因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轻微,该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证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根据地方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砂石料需求日益增大偷挖盗采屡禁不止。本案中,对阿拉善右旗宾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巴音套海嘎查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1年卫片执法补充图斑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右旗某镇人民政府在镇区内违法占地6974平方米建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行为。

案件调查情况

2022526日,经过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在镇区内违法占地6974平方米建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6日向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处以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6974元)罚款的决定。当事人阿拉善右旗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空间资源优化配置成为了城镇规划和行政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违法占地行为的成功处置,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视同仁不妥协”,坚决守牢控违底线。

 

案例三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巡查发现,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文冠果产业生产基地项目的行为。

查处情况

2022年3月18日,经过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文冠果产业生产基地项目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49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土地所有权人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委员会;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建筑面积为2422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将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1505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土地所有权人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人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置,并处以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决定。当事人内蒙古加工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按要求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通过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氛围,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四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211126日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敖伦布拉格镇查干陶勒盖地区开采铁矿资源

查处情况

2021126日,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进行线索核查后立案查处。经核实,当事人王某杰无证开采铁矿石(原石)103.94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内国土资发[2014]62号)中“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当事人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破坏区域进行复垦治理,将周边矿渣回填矿坑,对渣台进行修复治理,同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铁矿(原石)103.94吨,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结案,处罚执行到位。因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轻微,该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证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当事人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查干陶勒盖地区开采铁矿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非法开采铁矿资源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五

基本案情

该案件为2019第二季度第三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巴彦浩特镇南外环路北侧未经批准非占用土地39950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

案件调查情况

202161日,经过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巴彦浩特镇南外环路北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9950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中“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违法占地类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中“(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阿拉善旗自然资源局于2021930日向阿拉善左旗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所建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协商处置;对非法占用的39950平方米长土地,处以10.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肆拾壹万玖仟肆佰七十五元整(419475元)。当事人阿拉善左旗某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空间资源优化配置成为了城镇规划和行政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违法占地行为的成功处置,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将继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视同仁不妥协”,坚决守牢控违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