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1-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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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对我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组织保障。从严从细安排部署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发挥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织保障作用,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协调抓,科室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得到高效运转。
二是将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纳入干部职工集体学习计划。年内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传达,提出我局的具体贯彻落实要求,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宣传自然资源政务信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把关。从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出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数量、质量、时间和发布程序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行为。2021年,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600余条,其中:工作动态发布240余条,政府信息公开220余条,专题栏目发布信息140余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80余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对《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和《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取消了依申请公开“三需要”要求,将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和延长答复时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对依申请公开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说明。为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
二是及时准确高质量的办结了依申请公开事项。2021年规范办理线上依申请公开件2个,线下依申请公开件1个,按时办结率100%,保障了公众对自然资源部门政务信息的知情权,也更好的发挥了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做好民心网工作。2021年办理民心网群众政策咨询件1个,及时答复率100%。充分发挥了民心网在群众和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解决了人民群众热烈关切的难点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系统政策法规、工作动态,专项工作等实际,认真做好了系统内政务信息的管理、更新发布和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按年度做好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备案培训等工作。按照盟委网信办等主管部门要求,于9月份完成了网站、政务新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参加盟政务服务局业务培训2次。
二是常态化开展被调查人员新闻报道信息的清理规范工作。实时按照纪委部门发布的被调查、审查人员名单,及时对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进行逐条排查,对涉及人员的图文报道进行全面清理删除。并督促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对自行建立的各类政务新媒体进行排查清理,维护了风清气正的网络平台氛围。
三是做好政务公开平台的自查复核纠错工作。及时做好政务新媒体的自查纠错和网络平台、相关从业人员的登记备案。2021年,按照盟委网信办、政务服务局等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政务新媒体自查自纠5次 ,修改网站错敏词4次,保障了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高效运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年内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盟保密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同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考核范围,强化对全局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5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逻辑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 | 0 | 0 | 0 | 0 | 1 | 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1 | 3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3 | 0 | 0 | 0 | 0 | 1 | 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强了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还不够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充实深入。
二是各业务科室对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积极性不高,
解读形式较单一,以纯文本为主。
三是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自治区政务信息公开要点,持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机制,加强业务培训。
三是围绕自然资源系统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抓好土地、矿产相关政务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使信息内容更新常态化,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是不断完善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抓紧抓实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拓展信息发布渠道,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