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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4/2022-001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1-19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禁止或许可事项事项编码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地方性许可措施
一、禁止准入类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10000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10000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100003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二、许可准入类
1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201001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农作物种子、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批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2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201002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20100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004林木采伐许可采集、出售、收购、加工省级重点珍稀林木审批(各有关地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或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批(各有关地区)

省级以下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经营权流转核准;设立湿地公园审批(各有关地区)
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201007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6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20500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214003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经过批准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8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21400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许可(各有关地区)
9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221010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0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禁止措施设立依据
1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3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8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11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2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3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4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5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6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7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18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9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20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1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2020年版).xlsx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xlsx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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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24/2022-001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1-19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禁止或许可事项事项编码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地方性许可措施
一、禁止准入类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10000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10000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100003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二、许可准入类
1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201001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农作物种子、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批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2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201002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20100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004林木采伐许可采集、出售、收购、加工省级重点珍稀林木审批(各有关地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或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批(各有关地区)

省级以下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经营权流转核准;设立湿地公园审批(各有关地区)
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201007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6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20500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214003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经过批准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8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21400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许可(各有关地区)
9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221010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0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禁止措施设立依据
1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3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8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0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11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2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3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4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5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6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7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18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9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20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1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6103号)

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2020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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