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1/2022-0032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环函〔2022〕3号 |
成文时间: |
2022-01-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12 17:24
- 浏览次数:
-
阿环函〔2022〕3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分局:
2021年10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盟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269号)反馈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区分轻柴和重柴检测线。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重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对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柴油车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在轻柴检测线进行尾气检测。
二、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尾气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于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严格按要求做好视频存储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历史检验视频存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各分局要组织辖区检验机构做好自查工作,对于存储不够一年的,及时更换硬盘存储容量。
(联系人:王瑞霞;联系电话:0483—8181106;15248820713)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1/2022-0032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环函〔2022〕3号 |
成文时间: |
2022-01-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1-12 17:24
- 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阿环函〔2022〕3号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分局:
2021年10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盟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269号)反馈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区分轻柴和重柴检测线。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重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对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柴油车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在轻柴检测线进行尾气检测。
二、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尾气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于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严格按要求做好视频存储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历史检验视频存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各分局要组织辖区检验机构做好自查工作,对于存储不够一年的,及时更换硬盘存储容量。
(联系人:王瑞霞;联系电话:0483—8181106;15248820713)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