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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5/2021-0291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9-0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

附件3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序号事项编码部门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办事流程相关目录备注
10111152900011763441T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行政确认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2015年第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受理责任: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党组会议,并进行公开公示;3、决定责任:自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之内无异议的,作出给予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给予批复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民委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20111152900011763441T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已经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31日期施行)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组织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3.督查结果上报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负责将督查结果上报至盟委、行署;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牵头对各旗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事项名称
填表人: 友谊


联系电话:0483-8331192



说明:1.“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2.本表格形式及填报内容不得任意更改,不允许合并单元格。 3.《相关目录》里,请填写全区在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发布的与本权利相关的目录清单名称(只填写依申请6类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目录),查询方式详见。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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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5/2021-0291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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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序号事项编码部门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办事流程相关目录备注
10111152900011763441T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行政确认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2015年第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内民委发〔201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1、受理责任: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党组会议,并进行公开公示;3、决定责任:自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之内无异议的,作出给予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给予批复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民委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20111152900011763441T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已经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31日期施行)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组织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3.督查结果上报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负责将督查结果上报至盟委、行署;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牵头对各旗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事项名称
填表人: 友谊


联系电话:0483-8331192



说明:1.“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2.本表格形式及填报内容不得任意更改,不允许合并单元格。 3.《相关目录》里,请填写全区在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发布的与本权利相关的目录清单名称(只填写依申请6类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目录),查询方式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