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21-0530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21〕41号 | 成文时间: | 2021-09-24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盟本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9-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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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过“紧日子”规范性文件要求,实现在年度预算中严加控制并降低公务出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过“紧日子”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调整《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阿署办发〔2014〕118号)中规定的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盟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高铁/动车由一等座调整为二等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由一等软座调整为二等软座;乘坐轮船、飞机等级不变(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二)其余人员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不变(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盟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按职级对应的公务出行等级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在限定公务出行等级内据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盟本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提前谋划好出行方式和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因一个出差事宜多头订票、随意变更出差交通工具及路线而引起增加退票支出的行为。
五、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销公务出行费用,对超出交通等级报销费用、随意增加退票支出的行为,严格按照《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六、盟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调整后的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事宜按原文件执行。
2021年9月24日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1〕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