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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1〕3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努力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和阿拉善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6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精神,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诚信水平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2.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全面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责任单位:盟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建立健全各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建立准确全面和动态更新的登记信息,为开展信用服务工作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务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3.建立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机制。盟发改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依法采集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盟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盟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盟中级人民法院)

4.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盟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措施。各旗区、各部门应在公务员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

6.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方式和渠道。(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8.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部门、旗区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盟范围内推广实施。大力培育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部门和人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启用评价工作的要求,严格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所有政府采购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盟发改委、财政局)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阿拉善”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盟投资促进中心,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盟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6.加强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苏木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苏木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盟行署定期对各旗区和盟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盟行署督查室)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民心网等民意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4.建立第三方机构政务诚信评估制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开展监测预警,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压实工作任务,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盟行署统筹协调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应当建立各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政务诚信工作进行分析研判。

(三)建立考核机制。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盟委组织部、盟行署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旗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继续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

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2

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

盟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5

制定完善《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

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6

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建立准确全面和动态更新的登记信息,为开展信用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7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务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盟委组织部

8

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盟直各相关部门

9

负责依法采集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盟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依托“信用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

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盟中级人民法院

10

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

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11

在公务员评优先等事项中应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盟委组织部

12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盟委组织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3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方式和渠道。

盟直各部门

14

研究制定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盟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各相关部门

15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盟发改委、财政局

16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扩大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掌握的相关招投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7

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阿拉善”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盟投资促进中心,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8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盟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19

建立街道和苏木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苏木乡镇效绩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下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20

建立阿拉善盟政务诚信评价标准,由盟行署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政府效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行署督查室

21

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22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各级政府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评价和预警。

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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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1〕3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努力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和阿拉善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6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精神,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诚信水平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2.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盟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全面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责任单位:盟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建立健全各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建立准确全面和动态更新的登记信息,为开展信用服务工作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务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3.建立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机制。盟发改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依法采集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盟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盟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盟中级人民法院)

4.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盟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5.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措施。各旗区、各部门应在公务员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

6.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7.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方式和渠道。(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8.鼓励各旗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部门、旗区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盟范围内推广实施。大力培育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部门和人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启用评价工作的要求,严格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所有政府采购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盟发改委、财政局)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内蒙古”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阿拉善”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盟投资促进中心,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盟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6.加强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苏木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苏木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盟行署定期对各旗区和盟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盟行署督查室)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民心网等民意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

4.建立第三方机构政务诚信评估制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开展监测预警,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压实工作任务,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盟行署统筹协调全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应当建立各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政务诚信工作进行分析研判。

(三)建立考核机制。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盟委组织部、盟行署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旗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继续完善并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八张清单”,全面推行清单管理,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

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2

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盟政务服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3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4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

盟发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5

制定完善《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完善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强化信用管理。

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6

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建立准确全面和动态更新的登记信息,为开展信用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7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编制印发公务员诚信手册,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盟委组织部

8

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盟直各相关部门

9

负责依法采集和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全盟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依托“信用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

盟发改委,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盟中级人民法院

10

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

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中级人民法院、盟检察分院,盟人社局

11

在公务员评优先等事项中应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盟委组织部

12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盟委组织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3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公务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和纠错、修复机制,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方式和渠道。

盟直各部门

14

研究制定阿拉善盟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盟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各相关部门

15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盟发改委、财政局

16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扩大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内蒙古(阿拉善)”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掌握的相关招投标代理机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7

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阿拉善”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盟投资促进中心,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18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盟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19

建立街道和苏木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苏木乡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苏木乡镇效绩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下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20

建立阿拉善盟政务诚信评价标准,由盟行署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政府效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委组织部,行署督查室

21

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22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各级政府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评价和预警。

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政策解读:《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分工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