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信息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1/2021-0283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阿环罚〔2021〕1号 成文时间: 2021-08-1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1〕1号

阿环罚〔20211

内蒙古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767861738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一期焦化项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一期焦化项目砖烟囱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2021年4月6日0点至4月7日8点无废气监测数据,2021年4月7日9点至11点各项数据为0,2021年4月15日11点至16点各项数据为0, 4月15日未委托人工监测,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5月26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影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和《排污许可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1号)及相应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肆拾叁万伍千元整(¥435,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停运、维修在线监测设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开展手工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保障设备正常联网和运行,杜绝在检修时发生自动监控设备停用及数据缺失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账    号:0614 0955 0902 6411 71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缴款摘要为“环境违法罚没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并领取《罚没款专用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1/2021-0283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阿环罚〔2021〕1号 成文时间: 2021-08-1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环罚〔2021〕1号

阿环罚〔20211

内蒙古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767861738B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庆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一期焦化项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一期焦化项目砖烟囱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2021年4月6日0点至4月7日8点无废气监测数据,2021年4月7日9点至11点各项数据为0,2021年4月15日11点至16点各项数据为0, 4月15日未委托人工监测,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5月26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影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和《排污许可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1〕1号)及相应送达回执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肆拾叁万伍千元整(¥435,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停运、维修在线监测设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开展手工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保障设备正常联网和运行,杜绝在检修时发生自动监控设备停用及数据缺失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新城支行

账    号:0614 0955 0902 6411 710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缴款摘要为“环境违法罚没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并领取《罚没款专用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