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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4/2021-0236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水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8-11

《取水许可申请》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申请》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52900011763687W300011900100005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阿拉善盟水务局

决定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全年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行使层级

盟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二、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用水年取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三)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用水,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乡镇的生活用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流程

预约

不支持预约

申请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

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4楼17号  窗口

受理/审查

在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资料合规性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盟本级审批事项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1个工作日)

决定

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或技术审查时间)

办结

出具决定书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取水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到窗口次数

1次。

四、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

第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五、办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盟水务局办理范围

六、流程图


七、办理材料

(一)材料列表


材料名称

材料

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无形式附件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请人自备

7

0

无形式附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4

0

取水许可申请书

八、审查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九、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四楼17号盟水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483-8345518

(三)网上咨询 :无

十三、监督投诉

盟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电话:0483-8345522

阿拉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483-12345

阿拉善盟纪委监委监督投诉电话:0483-12388

十四、结果样本

十五、常见问题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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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8-11
《取水许可申请》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申请》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52900011763687W300011900100005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阿拉善盟水务局

决定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全年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行使层级

盟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二、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工业用水年取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三)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用水,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乡镇的生活用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流程

预约

不支持预约

申请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

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4楼17号  窗口

受理/审查

在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资料合规性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盟本级审批事项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1个工作日)

决定

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或技术审查时间)

办结

出具决定书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取水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到窗口次数

1次。

四、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

第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五、办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盟水务局办理范围

六、流程图


七、办理材料

(一)材料列表


材料名称

材料

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无形式附件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请人自备

7

0

无形式附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4

0

取水许可申请书

八、审查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九、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阿拉善政务服务大厅四楼17号盟水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483-8345518

(三)网上咨询 :无

十三、监督投诉

盟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电话:0483-8345522

阿拉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483-12345

阿拉善盟纪委监委监督投诉电话:0483-12388

十四、结果样本

十五、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