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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本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盟医疗保障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程序、要求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机关遵循方便当事人办事、行政事务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锻炼、借调人员)执行岗位职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1、公开办事、收费、行政处罚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公开办事机构的设置、分布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其岗位工作职责;

3、公开办事的项目、权限、程序、标准、要求、时限等规定和办事结果;

4、公开办事的廉政守则、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制等办事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办公场所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和公示栏张贴;

2、编印发放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3、在本局网站设置公示栏目;

4、运用公众媒体发布;

5、其他形式。

第七条 政务公开采用以下形式之一:

1、查阅文档公开。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以外,应方便当事人公开查阅。

2、办事机构、人员公开。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应公开明示,方便当事人了解知情,顺利办事。

3、办事公开,不私下乱办人情事。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公开告知所办事项的内容、程序、标准、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解释;严禁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或拖延办事。

4、办事公开,不乱办人情案。实施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罚没款物或作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告知当事人;严禁给了好处乱办人情案,该立案不立案,该罚没不罚没或少罚没。

5、收费公开,不乱收人情费、应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告知缴费当事人,除法规政策允许减免外,该收的费不得不收或少收。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1、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职能要求和工作职责,制定并公开本科室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对局机关各科室应实施政务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要求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3、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纳入局机关文明建设岗位管理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由局机关行政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年终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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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本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盟医疗保障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程序、要求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机关遵循方便当事人办事、行政事务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锻炼、借调人员)执行岗位职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1、公开办事、收费、行政处罚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公开办事机构的设置、分布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其岗位工作职责;

3、公开办事的项目、权限、程序、标准、要求、时限等规定和办事结果;

4、公开办事的廉政守则、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制等办事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办公场所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和公示栏张贴;

2、编印发放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3、在本局网站设置公示栏目;

4、运用公众媒体发布;

5、其他形式。

第七条 政务公开采用以下形式之一:

1、查阅文档公开。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以外,应方便当事人公开查阅。

2、办事机构、人员公开。办事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应公开明示,方便当事人了解知情,顺利办事。

3、办事公开,不私下乱办人情事。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公开告知所办事项的内容、程序、标准、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解释;严禁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或拖延办事。

4、办事公开,不乱办人情案。实施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罚没款物或作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告知当事人;严禁给了好处乱办人情案,该立案不立案,该罚没不罚没或少罚没。

5、收费公开,不乱收人情费、应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告知缴费当事人,除法规政策允许减免外,该收的费不得不收或少收。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1、局机关各科室应根据职能要求和工作职责,制定并公开本科室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对局机关各科室应实施政务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的项目、内容、形式、要求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3、局机关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纳入局机关文明建设岗位管理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由局机关行政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年终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