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1-03722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07-28 | |
公文时效: |
【政策措施】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7-2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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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民政发﹝2019﹚87号),推进全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阿拉善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阿拉善盟民政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阿拉善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部分 服务总述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民政发﹝2019﹚87号)、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52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苏木、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场所。
第三条 苏木、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第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开展养老、医疗、助餐等相关服务资质或上门服务资质,同时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承接主体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有关设施应符合建筑、环保、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
第六条 统一名称使用:苏木、镇(街道)级的养老服务中心需在服务场所外墙显著位置悬挂“XX苏木(镇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牌匾,社区级的养老服务站需在服务场所外墙显著位置悬挂“XX社区养老服务站”牌匾。
第七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补充和拓展性功能场所,方便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
第八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基本要求包括助洁、助浴、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乐、呼叫服务、康养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等多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其中苏木、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中心的服务项目应当至少包含助餐、助医、助洁、助急、助行、助浴等六种;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服务项目应当至少包含助餐、助医等两种。
第九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置可供老年人休息的床位。床位设置可以是铺位、休息位,也可以是卧具或坐卧一体的坐具。
第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的供给方式是来中心接受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33168--2016)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社会组织)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营业收入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 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类型老人需求,设置养老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助洁 | 上门理发 | 为老人进行理发、洗头,并处理好地面卫生。 |
修剪手脚指甲 | 为老人进行修剪,并将指甲打磨平滑,去除死皮。 | |
足部护理 | 老年足部护理,剪短脚趾甲和去除足部老死皮。 | |
上门洗衣 | 上门为老人洗衣、晾晒衣物,并整理阳台卫生。 | |
打扫卫生 | 室内地面清洁,家具除尘。 | |
居家整理 | 家庭物品收纳整理,辅助老人收物取物便利。 | |
清洗油烟机 | 对油烟机进行拆卸清洗及安装。 | |
助浴 | 上门助浴 | 配备专业助浴工具,协助老人洗澡 |
面部清洁洗头 | 配备专业工具,协助洗头,做好面部清洁 | |
助餐 | 营养午餐 | 助老食堂就餐/自取一荤两素 |
上门配餐 | 上门送餐一荤两素 | |
上门做饭 | 上门做饭标准:一荤一素一汤一饭(食材自理) | |
助医 | 生命体征监测 | 常规血糖、血压、心率监测,提供健康管理建议 |
BP、P、R | 常规检测,提供健康指导 | |
心电图检测 |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上门进行心电图检测 | |
B超 | 按部位检测 | |
健康指导 | 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并提供慢病管理服务,让老人感觉到温暖和关爱 | |
陪诊就医 | 陪同医院就诊,包括挂号、排队、收费、取药等 | |
体检服务 | 生命体征的检测,常规查体,心脑血管检测,建立健康档案 | |
代购药品、代取药品(送上门) | 帮助老年人代买药品,并送药上门 | |
中医理疗服务 | 全身按摩保健 | |
中药足疗 | ||
刮痧 | ||
拔罐 | ||
艾灸 | ||
TDP | ||
耳穴压豆 | ||
红光治疗 | ||
普通针刺 | ||
中药封包 | ||
中频治疗 | ||
助行 | 陪同散步 | 上门陪同老人外出、采购、聊天,使老人保持开朗的心情 |
陪同买菜 | ||
陪同聊天 | ||
代购、代办、代缴 | 为老人提供生活用品代购、证件代办、水电煤气代缴服务 | |
助乐 | 节假日问候 | 节假日问候 |
法律咨询 | 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 |
心理咨询 | 提供专业心理咨询 | |
健康讲座 | 提供慢性病、老年病相关知识讲座 | |
老年大讲堂 | 提供老年微信课堂、知识讲座 | |
文化娱乐活动 | 组织老人开展各类娱乐活动 | |
艺术治疗陪伴 | 通过艺术的方式缓解老人内心孤独感 | |
日托、短托 | 膳食供应 | 为托养对象提供适合老年人健康、营养需求的就餐服务 |
个人照顾 | 包括助浴、理发、衣物洗涤、提示或协助老年人按时服用自带药品、测量血压、血糖及体温等内容 | |
保健康复 | 包括按摩、肌力训练、中医传统保健等内容。 | |
休闲娱乐 | 包括阅览、绘画、书法、上网、棋牌、健身、游戏、手工制作等内容 |
第三部分 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助洁服务
(一)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二)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
(三)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四)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
(五)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助浴服务
(一)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
(二)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四)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五)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助餐服务
(一)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
(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三)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等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四)实行集中用餐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六)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条 助医服务
(一)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二)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
(三)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
(四)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五)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六)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七)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
(八)设有护理站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符合本盟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
(九)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
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盟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
(十一)社区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十二)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助行服务
(一)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二)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三)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四)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根据老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六)助行代办代购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为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如医疗机构预约挂号、预约叫车)提供操作讲解和人工辅助等生活代办服务,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代缴费用的,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七)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助乐服务
(一)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三)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
(四)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
(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六)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七)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八)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
(九)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十)转介有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日间托养、短期托老服务
(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固定的日间照护床位。
(二)配备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休闲娱乐等服务的设施、设备。
(四)配备不少于1:10 比例专职的护理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志愿者。
(五)应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等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六)休息区设置应当相对独立安静。
第二十四条 呼叫服务
(一)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呼叫器、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
(四)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洁、助浴、助餐、助医、助行、助乐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嵌入式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