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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拉善盟司法局
阿拉善盟工会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社局、司法局、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经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协商,现将《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拉善盟司法局

 

阿拉善盟工会

 

                                   2021年7月23日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附: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经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协商,现就建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近几年,我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劳动人事争议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全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机制创新。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积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协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联席会议。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

2.讨论拟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或重大共性疑难问题进行磋商,提出协调指导和处理意见。

4.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确定相关职能机构(盟人社局法调科、盟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盟工会法工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轮流举办。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以上各项日常工作由各单位分别指派的一名联络员负责。

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成员单位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研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讨论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会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究、确定调解处置方案;

4)协调解决联动化解机制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5.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白皮书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白皮书,通报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劳动人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对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解机制

(一)坚持调解优先工作原则。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首选方法,贯穿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全过程。工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协助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协助开展调解。

(二)强化工会组织的调解职能。工会组织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和劳动争议调解,发现有劳动违法行为或群体性劳动争议苗头、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可以与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进行沟通,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三)强化人社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通过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劳动监察机构。

(四)强化裁前、诉前调解。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立案审查时,应先将案件分流至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裁前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尽量以调解化解争议。十五日内经一次调解后双方均坚持不再同意前置调解或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应尽快转入仲裁依法处理。

(五)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建设。全盟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用人单位集中、劳动争议易发多发的地域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同时依托巡回仲裁庭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组织、总工会选派专职调解员入驻工作室开展涉仲裁、涉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调解的常态化衔接。

(六)完善参与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工会组织推荐、由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选聘具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前可以先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规范化建设。

(七)健全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当事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经仲裁机构委托相关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完善劳动争议排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排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进京赴呼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对排查出纠纷隐患的案件,应当互相沟通信息,加强协调、稳控对接,共同做好化解工作,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在突发性、群体性、矛盾易激化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发生之始,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当提前介入矛盾调处,加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联动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享案件处理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二)建立案件处理沟通制度。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案情复杂疑难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于裁决前向同级工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裁审统计数据定期交换制度。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每季度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据互通内容的整理、统计和对口信息互通工作,按条线以电子档和书面报表形式汇总上报至同级人社部门相关科室。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应做好各自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数据统计工作。部门间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互通、交换和共享。

(四)建立裁调、裁援对接数据分析研判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裁审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对接工作的调研指导,向联席会议报告对接工作的相关数据、运行概况和情况分析。

五、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机制

(一)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努力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类案指南编写应当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三)联合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编发信息简报等方式,充分利用主流宣传媒体,推广盟内有关地区和部门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四)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协助调解、组织调解员举办培训班、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增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举办本系统培训班时,可邀请其他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授课,以提升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整体水平。

六、附则

各旗区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细化本旗区联动化解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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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拉善盟司法局阿拉善盟工会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社局、司法局、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经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协商,现将《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拉善盟司法局

 

阿拉善盟工会

 

                                   2021年7月23日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附: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经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协商,现就建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近几年,我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劳动人事争议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全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机制创新。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积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不断健全人民调解、工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的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协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联席会议。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

2.讨论拟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或重大共性疑难问题进行磋商,提出协调指导和处理意见。

4.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盟人社局、盟司法局、盟工会确定相关职能机构(盟人社局法调科、盟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盟工会法工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轮流举办。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以上各项日常工作由各单位分别指派的一名联络员负责。

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成员单位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研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讨论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性文件;

3)会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究、确定调解处置方案;

4)协调解决联动化解机制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5.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白皮书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白皮书,通报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劳动人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对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解机制

(一)坚持调解优先工作原则。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首选方法,贯穿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全过程。工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协助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派员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协助开展调解。

(二)强化工会组织的调解职能。工会组织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和劳动争议调解,发现有劳动违法行为或群体性劳动争议苗头、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可以与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进行沟通,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三)强化人社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通过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劳动监察机构。

(四)强化裁前、诉前调解。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立案审查时,应先将案件分流至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裁前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尽量以调解化解争议。十五日内经一次调解后双方均坚持不再同意前置调解或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应尽快转入仲裁依法处理。

(五)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建设。全盟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用人单位集中、劳动争议易发多发的地域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同时依托巡回仲裁庭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组织、总工会选派专职调解员入驻工作室开展涉仲裁、涉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调解的常态化衔接。

(六)完善参与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工会组织推荐、由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选聘具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前可以先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规范化建设。

(七)健全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当事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经仲裁机构委托相关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完善劳动争议排查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排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进京赴呼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对排查出纠纷隐患的案件,应当互相沟通信息,加强协调、稳控对接,共同做好化解工作,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在突发性、群体性、矛盾易激化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发生之始,工会组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应当提前介入矛盾调处,加强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联动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享案件处理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二)建立案件处理沟通制度。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发现案情复杂疑难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于裁决前向同级工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裁审统计数据定期交换制度。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每季度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据互通内容的整理、统计和对口信息互通工作,按条线以电子档和书面报表形式汇总上报至同级人社部门相关科室。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应做好各自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数据统计工作。部门间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互通、交换和共享。

(四)建立裁调、裁援对接数据分析研判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裁审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对接工作的调研指导,向联席会议报告对接工作的相关数据、运行概况和情况分析。

五、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能力建设机制

(一)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联合编写类案办案指南,努力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类案指南编写应当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三)联合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编发信息简报等方式,充分利用主流宣传媒体,推广盟内有关地区和部门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四)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协助调解、组织调解员举办培训班、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业务指导,不断增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举办本系统培训班时,可邀请其他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授课,以提升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整体水平。

六、附则

各旗区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细化本旗区联动化解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