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0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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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为提高阿拉善盟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要求,建立健全我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阿拉善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全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
附件:阿拉善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拉善盟水务局
2021年6月2日
阿拉善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阿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落实国家、自治区节水行动为核心,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力争2021年底前,在全盟有条件的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各旗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计费周期、资金用途、实施时间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三)合理布局,稳步推进。立足本地用水结构,积极谋划,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旗区,以及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对象范围,循序渐进、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二)定额确定。各旗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各旗区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以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的,各旗区要根据修订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时调整用水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旗区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按三档划分,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水价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以上,超定额(计划)水量20%(含)以下。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0.5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水价的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以内(含20%)以内的用水,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旗区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用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各旗区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实施时间安排。各旗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21年10月前制定本地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含时间安排),报盟发改委备案。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在2021年7月前本着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按照《阿左旗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先行先试。
全盟在2021年底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
各旗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制定和实施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或委托相关单位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企业名单公布等工作。
(二)推进价格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各旗区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价格成本监审的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旗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要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在统筹研究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政策基础上,创新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四)加强督导落实。盟价格、城镇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旗区的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1年12月底各旗区应将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推进情况向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报送。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要在10月底前报送先行先试推进情况。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并对不能按时开展工作或工作推进缓慢的旗区上报盟行署予以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旗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地区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