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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文时效:已废止

阿署办发〔2021〕1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及盟委、行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措施,建立全盟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的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全盟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组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全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盟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旗(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全盟分城市和农村牧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阿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盟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阿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城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公布之前,启动联动机制,按照上一年度低保保障标准测算,当年度低保保障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对补助资金进行多退少补。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五、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盟、旗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达到启动条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七、工作机制

建立由盟发改委牵头,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盟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体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参与负责的联动会商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研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落实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政策,研究总结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具体工作职责:

(一)盟发改委根据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当符合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会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负责向自治区发改委、盟行署上报落实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负责按月及时向盟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和我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信息。

(三)盟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盟民政局负责提供全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数据,组织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五)盟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本部门全盟城乡困难群体保障对象的基础数据信息,组织落实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强化组织落实,切实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符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自启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应补”。

(三)盟发改委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强化协调工作,按月向自治区发改委和盟行署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联动机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旗(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盟直相关部门及各旗(区)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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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文时效:已废止

阿署办发〔2021〕1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及盟委、行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措施,建立全盟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的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全盟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组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全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盟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旗(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全盟分城市和农村牧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阿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阿盟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阿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城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公布之前,启动联动机制,按照上一年度低保保障标准测算,当年度低保保障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对补助资金进行多退少补。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五、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盟、旗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达到启动条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七、工作机制

建立由盟发改委牵头,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盟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体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参与负责的联动会商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研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落实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政策,研究总结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具体工作职责:

(一)盟发改委根据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当符合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会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负责向自治区发改委、盟行署上报落实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负责按月及时向盟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和我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信息。

(三)盟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盟民政局负责提供全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数据,组织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五)盟人社局、教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提供本部门全盟城乡困难群体保障对象的基础数据信息,组织落实本部门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发放落实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强化组织落实,切实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符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自启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应补”。

(三)盟发改委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强化协调工作,按月向自治区发改委和盟行署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联动机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旗(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盟直相关部门及各旗(区)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