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21/2021-0152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市监字〔2021〕 55号 | 成文时间: | 2021-03-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信用修复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4-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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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监字〔2021〕 55号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阿党办发[2021]7号),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健全完善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结合全盟信用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全盟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4月18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程序标准和材料核查标准的通知》(阿市监企发[2018]46号)有效期已满,此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令第68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19]第181号)的规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暂定如下:
(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企业联络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点击“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选项,打印后加盖公章);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承诺书;
3.整改报告(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事实、申请移出理由、补报年度报告、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等整改情况);
4.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提交企业更正其公示信息后的证据材料;
6.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住所证明;
7.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填报《企业信用修复实地检查表》。
8.企业其他能够依法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3.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4.企业信用修复实地检查表;
5.整改报告(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原因、事实、申请移出理由、补报年度报告、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等整改情况);
6.企业其他能够依法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理初审、审批决定、信息公示、立卷归档和汇总上报等各环节工作程序不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将信用承诺书或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推送地方同级发改委,在盟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取消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参照执行。
三、待新修订、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和配套规章后,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执行新规定。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引导企业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完成变更登记、注销程序,避免信用受损程度升级。推动“邮递办、网上办、电话办”,采取“不见面”形式,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修复信用。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信用监管重点工作,切实增强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以新思维新理念推动信用监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承诺书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