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7/2021-0062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卫健监督字〔2021〕60号 |
成文时间: |
2021-03-23 |
公文时效: |
|
阿盟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3-2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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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保障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卫办监督发〔2021〕33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饮用水供水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
1.游泳场所。重点检查卫生许可、卫生监测情况、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水质消毒过滤设备运转情况,消毒剂索证情况;浸脚池水更换情况;客用物品消毒管理情况。
2.住宿场所。重点检查布草间、消毒间的布局达标、卫生设施正常运转、消毒记录等情况。
3.美容美发场所。重点检查用具、毛巾、枕巾等消毒更换情况;消毒设施使用情况;配备机械通风设施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4.沐浴场所。重点检查池水更换、消毒记录情况;拖鞋、更衣柜消毒记录情况;消毒药品索证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重点检查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清洗消毒、评价监测、运行维护等内容。
(二)生活饮用水。
1.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检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情况;水质消毒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消毒剂索证管理情况;供水单位日常水质自检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2.二次供水单位。重点检查二次供水水池(水箱)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情况;消毒设备产品索证情况;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应加盖上锁);管理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定期水质检测情况。
3.现制现售水。重点检查制水设备是否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出水水质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公示情况;滤芯按规定定期更换情况。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喷码)标识执行情况;生产车间卫生管理情况;产品出厂检测情况;原料库、成品库房管理规范情况(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录见附件9)。
三、工作安排
(一)行动部署阶段(2021年3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双随机”及日常监督工作统筹安排,提升工作效率。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4—5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工作重点内容,全面细致完成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踪其落实整改情况。盟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对旗县的专项督查工作,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严肃整改,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旗(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完成本区域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6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四)稽查整改阶段(2021年7月)。盟卫生健康委将对“零办案”旗(区)开展专项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积极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上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做好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专业知识指导和疑难解答工作,保障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做到一户一档。根据要求有重点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应当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对于需整改的,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的要跟踪落实。
(三)加大宣传,加强培训。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借助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公众认知度。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微博、微信等)的作用,宣传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对发现问题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教育、城建、水利等),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在各级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引导其自觉依照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四)总结成效,报送信息。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模式,及时总结经验,推进相关监管工作。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工作总结、相关图片、报道信息及检查汇总表(见附件)等相关材料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全盟专项监督检查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送盟卫生健康委。专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日常考核内容之中。
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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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00000000017/2021-0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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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23 18:53
- 来源: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保障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卫办监督发〔2021〕33号),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饮用水供水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
1.游泳场所。重点检查卫生许可、卫生监测情况、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水质消毒过滤设备运转情况,消毒剂索证情况;浸脚池水更换情况;客用物品消毒管理情况。
2.住宿场所。重点检查布草间、消毒间的布局达标、卫生设施正常运转、消毒记录等情况。
3.美容美发场所。重点检查用具、毛巾、枕巾等消毒更换情况;消毒设施使用情况;配备机械通风设施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4.沐浴场所。重点检查池水更换、消毒记录情况;拖鞋、更衣柜消毒记录情况;消毒药品索证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重点检查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清洗消毒、评价监测、运行维护等内容。
(二)生活饮用水。
1.集中式供水单位。重点检查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情况;水质消毒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消毒剂索证管理情况;供水单位日常水质自检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2.二次供水单位。重点检查二次供水水池(水箱)清洗消毒情况;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情况;消毒设备产品索证情况;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应加盖上锁);管理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定期水质检测情况。
3.现制现售水。重点检查制水设备是否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出水水质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公示情况;滤芯按规定定期更换情况。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喷码)标识执行情况;生产车间卫生管理情况;产品出厂检测情况;原料库、成品库房管理规范情况(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录见附件9)。
三、工作安排
(一)行动部署阶段(2021年3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双随机”及日常监督工作统筹安排,提升工作效率。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4—5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工作重点内容,全面细致完成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踪其落实整改情况。盟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对旗县的专项督查工作,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严肃整改,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旗(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完成本区域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6月)。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四)稽查整改阶段(2021年7月)。盟卫生健康委将对“零办案”旗(区)开展专项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积极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上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做好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专业知识指导和疑难解答工作,保障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做到一户一档。根据要求有重点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应当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对于需整改的,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的要跟踪落实。
(三)加大宣传,加强培训。各旗(区)、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借助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公众认知度。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微博、微信等)的作用,宣传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市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对发现问题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教育、城建、水利等),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在各级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引导其自觉依照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四)总结成效,报送信息。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模式,及时总结经验,推进相关监管工作。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工作总结、相关图片、报道信息及检查汇总表(见附件)等相关材料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全盟专项监督检查汇总后于6月15日前报送盟卫生健康委。专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度日常考核内容之中。
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