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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1-0529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1〕10号 成文时间: 2021-03-11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1日    


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内车管办发〔2020〕3号)要求,为持续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传统公务用车保障模式,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区分不同类别的保障需求,不搞一刀切,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确保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公车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公务活动出行需求,科学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及管理、保障等制度规定,建立公务用车编制统一、权属统一、运行经费统一、监管统一、车辆和驾驶员统一调配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模式。

三是坚持厉行节约。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核定保留数量、科学测算保障经费,堵塞超支漏洞,切实做好分类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同时实现公务用车费用下降的目标。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全面完成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1.机构范围:盟本级党政机关(包括盟委、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下同)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2.车辆范围: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实物保障用车、综合执法用车、特种专业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暂不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二)运行模式

1.保障方式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改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公车资产保值增值。采用自治区“公车集中管理一张网”信息化平台对公务用车实施统筹调度、集中管理。当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时,可租用社会车辆予以保障。

2.人员管理

司勤人员管理:参改单位的在册司勤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原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及公务交通补贴等待遇保持不变,由原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轮岗调配使用,轮岗细则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年终奖惩、职称评定等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原单位进行考核决定。

调度管理人员: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人员为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及各单位轮岗的司勤人员。

如出现司勤人员和调度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将通过社会化招聘予以解决。

3.经费预算

各项经费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拨至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经费主要包括:车辆运行经费、调度平台建设经费、场地租赁经费等。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各项经费进行调整。

长途(出差、下乡等)使用集中统一管理车辆发生的燃油费、司勤人员差旅费、过路费等由用车单位承担。短途使用集中统一管理车辆的费用以累计结算方式由使用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盟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参照市场行情进行测算,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三)职责分工

1.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保留和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具体车辆。

2.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管理人员、司勤人员进行考核;负责规划车辆停放场地及办公场所。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车辆处置计划,本次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按20%比例进行削减,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机构评估车辆价值,以此为基准价公开拍卖,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盟财政局负责将涉改车辆固定资产划转至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列入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算予以保障。

4.盟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涉改车辆权属变更手续。

5.涉改部门单位负责备齐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确保车辆无违章罚款记录、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以后且在审验有效期内,方可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对存在违章、未年检等问题的车辆,由所属单位负责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旗(区)参照本方案做好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将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1〕10号.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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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1日    


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内车管办发〔2020〕3号)要求,为持续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传统公务用车保障模式,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区分不同类别的保障需求,不搞一刀切,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确保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公车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公务活动出行需求,科学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及管理、保障等制度规定,建立公务用车编制统一、权属统一、运行经费统一、监管统一、车辆和驾驶员统一调配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模式。

三是坚持厉行节约。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核定保留数量、科学测算保障经费,堵塞超支漏洞,切实做好分类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同时实现公务用车费用下降的目标。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全面完成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1.机构范围:盟本级党政机关(包括盟委、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下同)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暂不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2.车辆范围: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调研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实物保障用车、综合执法用车、特种专业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暂不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二)运行模式

1.保障方式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改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公车资产保值增值。采用自治区“公车集中管理一张网”信息化平台对公务用车实施统筹调度、集中管理。当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时,可租用社会车辆予以保障。

2.人员管理

司勤人员管理:参改单位的在册司勤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原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及公务交通补贴等待遇保持不变,由原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轮岗调配使用,轮岗细则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年终奖惩、职称评定等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原单位进行考核决定。

调度管理人员: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人员为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及各单位轮岗的司勤人员。

如出现司勤人员和调度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将通过社会化招聘予以解决。

3.经费预算

各项经费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拨至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经费主要包括:车辆运行经费、调度平台建设经费、场地租赁经费等。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各项经费进行调整。

长途(出差、下乡等)使用集中统一管理车辆发生的燃油费、司勤人员差旅费、过路费等由用车单位承担。短途使用集中统一管理车辆的费用以累计结算方式由使用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盟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参照市场行情进行测算,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三)职责分工

1.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保留和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具体车辆。

2.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管理人员、司勤人员进行考核;负责规划车辆停放场地及办公场所。

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车辆处置计划,本次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按20%比例进行削减,由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机构评估车辆价值,以此为基准价公开拍卖,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盟财政局负责将涉改车辆固定资产划转至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需经费列入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算予以保障。

4.盟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涉改车辆权属变更手续。

5.涉改部门单位负责备齐车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确保车辆无违章罚款记录、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以后且在审验有效期内,方可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对存在违章、未年检等问题的车辆,由所属单位负责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盟本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旗(区)参照本方案做好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将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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