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1-0540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财教规【2021】8号 成文时间: 2021-12-09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阿署办发〔2020〕2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盟旗(区)财政部门、教体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教体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学前教育在校生基础数据,编制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幼儿园履行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四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及范围:阿拉善盟户籍幼儿享受每生每月贰佰元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一年按玖个月计算),全盟所有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阿拉善盟户籍幼儿均可享受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六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根据各类幼儿园阿拉善盟户籍学生人数、保教费标准进行测算。
    第七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盟、旗(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第八条 盟财政部门会同盟教体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要求,下达盟本级补助预算。旗区财政部门会同教体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足额安排本级所承担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纳入盟、旗政府预算管理,盟、旗财政、教体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教体部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各幼儿园要加强学生信息管理,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截留、平调、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章:1、阿拉善盟财政局 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正文下载: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1-0540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财教规【2021】8号 成文时间: 2021-12-09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阿署办发〔2020〕2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盟旗(区)财政部门、教体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教体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学前教育在校生基础数据,编制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幼儿园履行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四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及范围:阿拉善盟户籍幼儿享受每生每月贰佰元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一年按玖个月计算),全盟所有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阿拉善盟户籍幼儿均可享受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第六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根据各类幼儿园阿拉善盟户籍学生人数、保教费标准进行测算。
    第七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盟、旗(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第八条 盟财政部门会同盟教体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要求,下达盟本级补助预算。旗区财政部门会同教体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足额安排本级所承担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纳入盟、旗政府预算管理,盟、旗财政、教体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教体部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各幼儿园要加强学生信息管理,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盟、旗财政部门和教体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截留、平调、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章:1、阿拉善盟财政局 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正文下载:阿拉善盟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