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部门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2/2021-0420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12-09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模扩大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给资源环境、城市卫生和人居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目前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和事关社会文明的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2019年6月自治区全面启动盟市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1年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重点,根据我区实际,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明确,努力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等原则,全力保障我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条例主要亮点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围绕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一是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

 三是压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责任。突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在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群众普遍参与,切实从娃娃抓起。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突出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有关设施建设,是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条例对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以及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关于源头减量措施

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一是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要求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创新协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机关、企业、物业等各方管理责任人要履行的六类职责;三是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国家、自治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的处理方式。

 条例结合全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强调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确定分类方法,积极引导、鼓励农牧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做好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宣传工作。同时,指明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治理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六)关于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化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条例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条例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以及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部门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2/2021-0420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12-09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模扩大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给资源环境、城市卫生和人居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目前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和事关社会文明的民生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2019年6月自治区全面启动盟市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1年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重点,根据我区实际,有针对性地予以规范、明确,努力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等原则,全力保障我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条例主要亮点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围绕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一是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

 三是压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责任。突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在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引导群众普遍参与,切实从娃娃抓起。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突出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有关设施建设,是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条例对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以及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关于源头减量措施

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一是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要求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创新协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机关、企业、物业等各方管理责任人要履行的六类职责;三是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国家、自治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的处理方式。

 条例结合全区农村牧区发展实际,强调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合理确定分类方法,积极引导、鼓励农牧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做好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宣传工作。同时,指明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治理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六)关于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化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条例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条例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以及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