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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7/2021-0553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阿民发﹝2021﹞249号 成文时间: 2021-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旗(区)民政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民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十四五”养老发展规划现状分析 1

第一节 “十三五”发展成就 1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5

第三节  面临的发展机遇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7

第二节  发展目标 7

第三章  主要任务 8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8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10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 12

第四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升级 13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15

第六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15

第四章  保障措施 1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科学合理规划全盟“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四五”养老发展规划现状分析

第一节 “十三五”发展成就

——政策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先后制定出台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优惠办法、加强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养老服务协调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建立了由盟民政局牵头、3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为今后研究和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十三五”以来,共投入中央预算内及各级福彩公益金4000余万元,用于新建老年养护院、已建养老机构的消防改造、功能提升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已建成养老机构12所、总床位1005张;已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0个(床位181张)、农村互助幸福院1个(床位14张);在苏木镇或嘎查,整合卫生、文化等部门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82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通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健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制度,建立入院评估、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得以落实。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在落实自治区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基础上,盟旗按照2:8分担比例,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10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购买每床每年160元责任保险,自治区补贴40元/床,盟旗财政再分别补贴24元/床和16元/床;养老机构为养老护理员购买每年160元意外伤害保险,当地政府补贴60%。

——市场主体作用日益凸现。以拓展养老机构使用功能、盘活存量资源为重点,积极推进“一院两制”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养护院)改革,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养老机构6所,占已建养老机构总数的50%。积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点扶持“驼乡情”、“好帮手”家政服务公司在全盟9个社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和便民服务试点工作,依托日间照料中心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休闲娱乐、个人膳食、生活照料等服务。

——养老服务信息化初步实现。建成由“1台5网”组成的全盟12349便民呼叫服务系统,升级了“互联网+智慧养老”系统,在新华街道办进行了试点。阿拉善盟“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与“驼乡情”、“绿之缘”等56家社会组织及服务企业达成服务合作意向,并与其中47家已签订长期服务合作协议,开展紧急救援、家政、生活帮助等9大领域118项服务,推动了以“12349”便民为老服务热线为中心的盟—旗(区)—苏木镇(街道)-社区四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全盟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普惠。普惠制高龄津贴制度继续推动实施,阿盟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按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分别予以每人每月100元、200元、600元高龄补贴(其中额旗将80-89周岁、90-99周岁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300元);建立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对阿盟户籍低保等民政服务对象,孤寡、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类别、分年龄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80 元、360 元、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城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发展不断推进。全盟投入运营的9家养老机构全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合,统筹利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资源,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在三旗设立医养结合服务场所;在全盟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镇卫生院、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卫生室设立医养结合老年服务中心(站)44个。

——构建了进城农牧民互助养老新模式。在额济纳旗结合农牧民转移搬迁工程在达来呼布镇统筹建设“胡杨人家”幸福园,设立纳林高勒社区,配套建设了娱乐园等3个公共服务场所,为进城农牧民老年人提供了居住、休闲、保健等场所;在阿右旗,利用福彩公益金在塔木素苏木建成1家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解决了14户退牧还草搬迁进镇农牧民的居住、生活问题。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得以推进。与公安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阿拉善盟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将符合农牧区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资金发放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表1 :  “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主要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5年实际值

2020年目标值

2020年实际值

是否完成

1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

100%

不超过50%

17%

完成

2

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占比(%)

3%

30%以上

100%

完成

3

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

所有养老机构

100%

完成

4

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社区比例(%)

——

50%

56%

完成

5

三旗开通“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

全部

全部

完成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养老机构布局不够合理,缺少规模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不能满足日托、助餐等服务需求,运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养老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不充分、结构不合理,服务供给能力有限;机构养老主要面向中低端市场,服务水平偏低,专业管理人才和护理人才短缺,市场吸引力不足。

——有效供给需求不足。一方面养老院入住率低、床位利用率不高;另一方面因缺少集健康养生、休闲娱乐、生态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康养机构,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匹配,现有养老服务供给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

——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涉及部门多、行业领域杂,各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难度大,还没有形成整体推进养老事业的良性发展格局。

第三节  面临的发展机遇

——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空间大。截至2020年底,全盟有户籍人口19.1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0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63.1%;乡村人口7.0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36.9%;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3.47万人,占全盟户籍总人口的18.1%;80岁以上老年人0.41万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2%,老龄化趋势特征日益明显,仅靠政府承担已难以有效满足盟内养老服务需求,需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产业化运作加以解决。养老需求正由满足基本需求向满足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养老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

——政策环境将更加优化。养老事业列入了党中央国务院民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提出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老年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老年健康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也出台了鼓励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阿拉善盟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将会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基础设施支撑将更加有力。“十四五”时期,巴彦浩特至银川、额济纳旗至酒泉等一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将陆续实施,阿拉善盟内通外联将更加通畅便捷。生态功能示范区建设,将使区域环境更加优美、更加宜居。随着国际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自驾游基地的打造,阿拉善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这些将为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消费养老模式正在形成。“十四五”时期,阿拉善盟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将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老年人养老的物质基础保障将更加有力。大批刚进入老年期的低龄老年人,消费观念日益更新,消费能力大幅提升,消费需求将加速释放,这都是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的利好因素。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部署,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促进床位布局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中的占比不低于55%;每个旗(区)建有一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加强苏木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总体达到50%。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至2022年,全盟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到十四五末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表2 :  “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主要指标

2025年目标值

护理型床位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数量

每个旗(区)1所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

50%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全盟每个街道建立具备综合功能养老服务中心数量

每个街道1所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90%

人才培养

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次(人次)

360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制。根据国家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将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照护能力,满足集中供养的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需求。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推进长期照护服务建设。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惠民政策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支持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开展,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社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服务设施未达规划要求的,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积极构建街道层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 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低龄老年人及其子女积极参与社会化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咨询、代理服务,重点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子女等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监测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

——加强农牧区养老设施建设。完善旗、苏木(镇)、嘎查三级农牧区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增强旗(区)级养老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加强农牧区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衔接,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以苏木镇或老年人聚集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在苏木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发展农牧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农牧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农牧区公益岗位用于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牧民老年人纳入居住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予以政府补贴。加强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养老、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服务。推动构建苏木镇牵头,嘎查村委员、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加强农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第四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升级

——推进养老机构布局合理质量提升。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建设,引导社会力量重点提供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机构,加强嵌入式小型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适度建设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非法集资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商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全面落实等级评定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到2022年全盟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

——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发挥现有阿拉善盟爱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孝心苑康养中心等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优势,引导养老机构建立与盟外、区外养老机构间的合作与联系,分批组织院内生活能够自理又有旅居养老意愿的老年人,依托外地合作养老机构开展旅游、居住养老;同时组织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到盟内旅游、居住养老,促进全盟旅居养老服务发展。

——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切实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老年痴呆患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能力;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区内外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进驻阿盟,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拓宽扶持养老产业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老年金融、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旅游、老年养生、健康服务、老年游戏等多元化服务业态。

——推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逐步推进康复辅具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康复辅具在长期照护、康复训练和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推进 “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加快推进民政部、民政厅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应用,依托大数据,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推广养老信息化相关的智能终端产品利用,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实现老年人共享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线上和线下服务共同发展,切实推进全盟智慧化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工作推动;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加大政策扶持。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各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采取更有力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到2022年,盟本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的养老服务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金融、土地、规划、税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领域,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领域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养老院院长能力和素质,提升养老院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技能;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才,努力提升专兼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推动引导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嘎查居(村)委会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将所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开展常态化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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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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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民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十四五”养老发展规划现状分析 1

第一节 “十三五”发展成就 1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5

第三节  面临的发展机遇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7

第二节  发展目标 7

第三章  主要任务 8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8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10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 12

第四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升级 13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15

第六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15

第四章  保障措施 1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科学合理规划全盟“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十四五”养老发展规划现状分析

第一节 “十三五”发展成就

——政策制度体系日臻完善。先后制定出台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优惠办法、加强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养老服务协调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建立了由盟民政局牵头、3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为今后研究和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十三五”以来,共投入中央预算内及各级福彩公益金4000余万元,用于新建老年养护院、已建养老机构的消防改造、功能提升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已建成养老机构12所、总床位1005张;已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0个(床位181张)、农村互助幸福院1个(床位14张);在苏木镇或嘎查,整合卫生、文化等部门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82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院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通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健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制度,建立入院评估、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得以落实。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在落实自治区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基础上,盟旗按照2:8分担比例,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10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购买每床每年160元责任保险,自治区补贴40元/床,盟旗财政再分别补贴24元/床和16元/床;养老机构为养老护理员购买每年160元意外伤害保险,当地政府补贴60%。

——市场主体作用日益凸现。以拓展养老机构使用功能、盘活存量资源为重点,积极推进“一院两制”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老年养护院)改革,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养老机构6所,占已建养老机构总数的50%。积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点扶持“驼乡情”、“好帮手”家政服务公司在全盟9个社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和便民服务试点工作,依托日间照料中心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休闲娱乐、个人膳食、生活照料等服务。

——养老服务信息化初步实现。建成由“1台5网”组成的全盟12349便民呼叫服务系统,升级了“互联网+智慧养老”系统,在新华街道办进行了试点。阿拉善盟“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与“驼乡情”、“绿之缘”等56家社会组织及服务企业达成服务合作意向,并与其中47家已签订长期服务合作协议,开展紧急救援、家政、生活帮助等9大领域118项服务,推动了以“12349”便民为老服务热线为中心的盟—旗(区)—苏木镇(街道)-社区四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全盟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普惠。普惠制高龄津贴制度继续推动实施,阿盟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按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分别予以每人每月100元、200元、600元高龄补贴(其中额旗将80-89周岁、90-99周岁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300元);建立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对阿盟户籍低保等民政服务对象,孤寡、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类别、分年龄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80 元、360 元、24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城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发展不断推进。全盟投入运营的9家养老机构全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合,统筹利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资源,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在三旗设立医养结合服务场所;在全盟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镇卫生院、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卫生室设立医养结合老年服务中心(站)44个。

——构建了进城农牧民互助养老新模式。在额济纳旗结合农牧民转移搬迁工程在达来呼布镇统筹建设“胡杨人家”幸福园,设立纳林高勒社区,配套建设了娱乐园等3个公共服务场所,为进城农牧民老年人提供了居住、休闲、保健等场所;在阿右旗,利用福彩公益金在塔木素苏木建成1家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解决了14户退牧还草搬迁进镇农牧民的居住、生活问题。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得以推进。与公安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阿拉善盟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农村牧区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将符合农牧区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资金发放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表1 :  “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主要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5年实际值

2020年目标值

2020年实际值

是否完成

1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

100%

不超过50%

17%

完成

2

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占比(%)

3%

30%以上

100%

完成

3

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

所有养老机构

100%

完成

4

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的社区比例(%)

——

50%

56%

完成

5

三旗开通“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

——

全部

全部

完成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养老机构布局不够合理,缺少规模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不能满足日托、助餐等服务需求,运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养老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不充分、结构不合理,服务供给能力有限;机构养老主要面向中低端市场,服务水平偏低,专业管理人才和护理人才短缺,市场吸引力不足。

——有效供给需求不足。一方面养老院入住率低、床位利用率不高;另一方面因缺少集健康养生、休闲娱乐、生态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康养机构,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匹配,现有养老服务供给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

——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涉及部门多、行业领域杂,各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难度大,还没有形成整体推进养老事业的良性发展格局。

第三节  面临的发展机遇

——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空间大。截至2020年底,全盟有户籍人口19.1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0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63.1%;乡村人口7.0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36.9%;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3.47万人,占全盟户籍总人口的18.1%;80岁以上老年人0.41万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2%,老龄化趋势特征日益明显,仅靠政府承担已难以有效满足盟内养老服务需求,需要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产业化运作加以解决。养老需求正由满足基本需求向满足全方位需求转变,中高端养老消费市场潜力正在逐渐显现。

——政策环境将更加优化。养老事业列入了党中央国务院民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提出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老年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老年健康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也出台了鼓励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阿拉善盟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将会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基础设施支撑将更加有力。“十四五”时期,巴彦浩特至银川、额济纳旗至酒泉等一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将陆续实施,阿拉善盟内通外联将更加通畅便捷。生态功能示范区建设,将使区域环境更加优美、更加宜居。随着国际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自驾游基地的打造,阿拉善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这些将为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消费养老模式正在形成。“十四五”时期,阿拉善盟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将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老年人养老的物质基础保障将更加有力。大批刚进入老年期的低龄老年人,消费观念日益更新,消费能力大幅提升,消费需求将加速释放,这都是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的利好因素。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部署,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促进床位布局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中的占比不低于55%;每个旗(区)建有一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加强苏木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总体达到50%。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至2022年,全盟每个街道建成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到十四五末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表2 :  “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主要指标

2025年目标值

护理型床位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5%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

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数量

每个旗(区)1所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

50%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全盟每个街道建立具备综合功能养老服务中心数量

每个街道1所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90%

人才培养

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次(人次)

360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制。根据国家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将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给予重点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整合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全面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照护能力,满足集中供养的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需求。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推进长期照护服务建设。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惠民政策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支持普惠性的养老服务开展,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区社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服务设施未达规划要求的,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按照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积极构建街道层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社区日间照料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 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低龄老年人及其子女积极参与社会化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咨询、代理服务,重点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子女等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监测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

——加强农牧区养老设施建设。完善旗、苏木(镇)、嘎查三级农牧区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增强旗(区)级养老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加强农牧区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衔接,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以苏木镇或老年人聚集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在苏木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发展农牧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农牧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农牧区公益岗位用于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牧民老年人纳入居住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予以政府补贴。加强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养老、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服务。推动构建苏木镇牵头,嘎查村委员、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加强农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第四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升级

——推进养老机构布局合理质量提升。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建设,引导社会力量重点提供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养老机构,加强嵌入式小型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适度建设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非法集资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商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全面落实等级评定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到2022年全盟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

——推动发展旅居养老服务。发挥现有阿拉善盟爱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孝心苑康养中心等连锁经营养老机构的优势,引导养老机构建立与盟外、区外养老机构间的合作与联系,分批组织院内生活能够自理又有旅居养老意愿的老年人,依托外地合作养老机构开展旅游、居住养老;同时组织合作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到盟内旅游、居住养老,促进全盟旅居养老服务发展。

——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第五节  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中,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切实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老年痴呆患病率发生率,实现健康老龄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能力;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区内外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进驻阿盟,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增强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拓宽扶持养老产业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企业积极开发老年人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培育发展老年金融、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旅游、老年养生、健康服务、老年游戏等多元化服务业态。

——推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逐步推进康复辅具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康复辅具在长期照护、康复训练和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推进 “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加快推进民政部、民政厅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应用,依托大数据,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推广养老信息化相关的智能终端产品利用,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实现老年人共享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线上和线下服务共同发展,切实推进全盟智慧化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工作推动;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加大政策扶持。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优化各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采取更有力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到2022年,盟本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的养老服务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金融、土地、规划、税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领域,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领域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养老院院长能力和素质,提升养老院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技能;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才,努力提升专兼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工作者的技能水平;推动引导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嘎查居(村)委会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将所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开展常态化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宣传教育,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docx

相关解读:《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