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7/2021-0482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12-16 | |
公文时效: |
社会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2021-12-1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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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违反《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依 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受理机构:阿拉善盟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科
处罚事项:
一: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处罚
二: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罚
三: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处罚
四: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处罚
五: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处罚
处罚标准: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监督方式: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阿拉善盟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电话:0483—8343210
办公地址: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