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部门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5/2021-0454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12-1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

19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12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保障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立法修法规划的具体举措,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落实的法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陶志强表示,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公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明显提升。但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社会文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如城市管理缺位,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公共服务存在短板,有的地方还存在封建迷信、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等。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深入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的具体举措,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条例如何起草形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2019年立法调研项目及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成立了由和彦苓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组成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智库专家、法学专家和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治区文明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调研组,赴区内外进行了考察调研,深入旗县区的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面对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项网络问卷调查,收集到1600多条书面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条例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较高标准和较全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01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基于新冠疫情的重大影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第十五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

02倡导节约粮食和资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倡导全社会践行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等文明行为。通过立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全社会杜绝浪费、节约资源提供法律保障。

03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自治区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扶危济贫等方面的文明行为。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04公示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

针对部分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公示本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用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无法定理由差别对待服务对象、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拒绝或者推诿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承担的工作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05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罚!

近期以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针对这一现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6高空抛物,罚!

针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7遛狗不牵绳,罚!

近年来,城市养狗的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宠物狗咬人、遗弃宠物狗等事件时有发生。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用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信息来源:内蒙古人大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部门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5/2021-0454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12-1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

19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12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保障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立法修法规划的具体举措,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落实的法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陶志强表示,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公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明显提升。但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社会文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如城市管理缺位,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公共服务存在短板,有的地方还存在封建迷信、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等。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深入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的具体举措,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条例如何起草形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2019年立法调研项目及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成立了由和彦苓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组成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智库专家、法学专家和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治区文明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调研组,赴区内外进行了考察调研,深入旗县区的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面对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项网络问卷调查,收集到1600多条书面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条例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较高标准和较全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01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基于新冠疫情的重大影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第十五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

02倡导节约粮食和资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倡导全社会践行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等文明行为。通过立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全社会杜绝浪费、节约资源提供法律保障。

03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自治区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扶危济贫等方面的文明行为。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04公示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

针对部分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公示本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用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无法定理由差别对待服务对象、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拒绝或者推诿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承担的工作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05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罚!

近期以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针对这一现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6高空抛物,罚!

针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7遛狗不牵绳,罚!

近年来,城市养狗的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宠物狗咬人、遗弃宠物狗等事件时有发生。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用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