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7168/2021-0446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1-12-1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1-12-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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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基本情况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
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乌日音图雅嘎查整合改造项目未批先建建设办公楼、车间、库房、职工宿舍等项目。
2.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阿拉善福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乌日音图雅嘎查未批先建建设办公楼、车间、库房、职工宿舍等项目,占地总面积为1062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为3127平方米,建设用地为8102平方米,未利用地为94995平方米),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
3.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违法占地类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106224㎡×12元/㎡=1274688元整(壹佰贰拾柒万肆仟陆佰捌拾捌元整)。
4.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随着我旗经济发展,企业受利益驱动,发生了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合法合规及合理化用地秩序,同时也带来了监管隐患,通过查处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辖区内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现象,为提高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在全旗中形成了良好的震慑作用和防治效果。
案例二
1.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蒙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二加工区在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巴音朝格图嘎查未批先建机械设备、堆料场、运输道路项目。
2.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阿拉善盟蒙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二加工区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巴音朝格图嘎查未批先建机械设备、堆料场、运输道路项目 ,占地总面积为6509平方米(其它草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违法占地类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6509㎡×3元/㎡=19527元整(壹万玖仟伍佰贰拾柒元整)。
4.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随着我旗经济发展,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了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秩序,通过查处使企业及早的消除了违法行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土地。
案例三
1.基本情况
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阿左旗巴彦诺日公口能陶勒盖饰面花岗岩矿在阿左旗巴彦诺日公苏木查干敖包嘎查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花岗岩资源。
2.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中杰石材投资有限公司阿左旗巴彦诺日公口能陶勒盖饰面花岗岩矿在阿左旗巴彦诺日公查干敖包嘎查采矿权范围内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花岗岩资源,2017年度超出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花岗岩资源6300立方米,2018年度超出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花岗岩资源2600立方米,2019年度超出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花岗岩资源28300立方米,合计超出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花岗岩资源为37200立方米,造成了资源损失,企业已积极配合调查,同时重新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修编开发利用方案。
3.查处情况
按照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法律适用的意见》(阿自然资字〔2021〕29号),该公司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超出储量估算范围开采花岗岩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铅、锌、银等2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617号文件)阿拉善盟花岗石饰面石材荒料每立方米基准价9元的标准,核算该矿资源损失价值为37200立方米×9元=334800元(叁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超出矿体范围开采,重新编制核实储量报告,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修编开发利用方案。2、处罚款:73800元(柒万叁仟捌佰元整)。
4.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是:企业未能及时修编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在开采过程中造成了矿产资源损失,通过查处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辖区内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现象,加强了我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努力营造矿产资源开发“有序、高效、安全、绿色、和谐”的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