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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00000000011/2021-0387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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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阿环发〔2021〕155号 |
成文时间: |
2021-10-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0-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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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目前全盟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为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理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水及废物,防治因处置不当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在旗(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人,统筹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医疗废水、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环境管理工作。
二、充分认识医疗废水、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重要性
医疗废水及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认识医疗废水及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确保全盟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与服务达到全覆盖,医疗废水、废物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处置达到百分之百全落实。
三、严格落实污水消毒措施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污水消毒工作,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卫生学指标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执行(消毒接触池出口余氯大于6.5mg/L,出口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个/L),对医疗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杀菌消毒到位,按日开展检测。接纳定点医疗机构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集中隔离点污水纳管、转运处理前消毒处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坚决杜绝污水直排。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集中隔离点,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并按日开展检测。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各旗(区)分局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运维管理,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旗(区)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四、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一)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完善医疗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做好人员防护。指导督促阿左旗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严格落实车间洗涤废水处理消毒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及消毒设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行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与管理的技术指南(试行)》,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专人负责疫情医疗废物收运,合理规划路线,确保医疗废物转运途中的安全,尤其是转运额济纳旗医疗废物途中的安全,做好突发情形的应急准备工作。医疗废物优先收运和处置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疑似病例),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就近的医疗废物做到当日收集当日处置完毕,对额济纳旗等长途医疗废物要及时转运、及时处置。
(三)扎实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双层包装、分类存放、标识醒目、做好记录,确保医疗废物按规范处理处置。
五、加大监测工作力度
各旗(区)要按照《内蒙古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通过自行监测、委托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开展污水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阿左旗、额济纳旗在常规监测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做好突发情况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各旗(区)分局指导督促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加强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做好人员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制度,对疑似症状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尽快实施定点医治救治,确保全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盟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各旗(区)分局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特别是地表水型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自10月20日起,对医疗废水、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点和医疗废物执行日报告制度,务必于每天上午9点之前,将前一日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信息报送至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此通知后,将前期开展工作情况报盟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水处置联系人:阿拉腾布鲁格,联系电话:8181105
医疗废物处置联系人:苏依拉图,联系电话:833907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报送表
2.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监管情况调度表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调度表
4.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接收定点医院或集中隔
离场所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台账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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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0-26 16:57
- 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目前全盟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为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理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水及废物,防治因处置不当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在旗(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人,统筹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医疗废水、废物无害化处置和环境管理工作。
二、充分认识医疗废水、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重要性
医疗废水及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认识医疗废水及废物环境监管和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确保全盟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与服务达到全覆盖,医疗废水、废物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处置达到百分之百全落实。
三、严格落实污水消毒措施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污水消毒工作,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卫生学指标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执行(消毒接触池出口余氯大于6.5mg/L,出口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个/L),对医疗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杀菌消毒到位,按日开展检测。接纳定点医疗机构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集中隔离点污水纳管、转运处理前消毒处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坚决杜绝污水直排。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集中隔离点,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并按日开展检测。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各旗(区)分局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运维管理,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旗(区)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四、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一)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推动完善医疗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做好人员防护。指导督促阿左旗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严格落实车间洗涤废水处理消毒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及消毒设施,确保消毒措施到位。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行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与管理的技术指南(试行)》,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医疗废物。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专人负责疫情医疗废物收运,合理规划路线,确保医疗废物转运途中的安全,尤其是转运额济纳旗医疗废物途中的安全,做好突发情形的应急准备工作。医疗废物优先收运和处置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疑似病例),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就近的医疗废物做到当日收集当日处置完毕,对额济纳旗等长途医疗废物要及时转运、及时处置。
(三)扎实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双层包装、分类存放、标识醒目、做好记录,确保医疗废物按规范处理处置。
五、加大监测工作力度
各旗(区)要按照《内蒙古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厂通过自行监测、委托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开展污水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阿左旗、额济纳旗在常规监测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做好突发情况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各旗(区)分局指导督促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加强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做好人员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制度,对疑似症状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尽快实施定点医治救治,确保全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盟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各旗(区)分局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特别是地表水型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生态环境监测站、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自10月20日起,对医疗废水、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点和医疗废物执行日报告制度,务必于每天上午9点之前,将前一日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信息报送至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此通知后,将前期开展工作情况报盟生态环境局
医疗废水处置联系人:阿拉腾布鲁格,联系电话:8181105
医疗废物处置联系人:苏依拉图,联系电话:833907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报送表
2.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监管情况调度表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调度表
4.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接收定点医院或集中隔
离场所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台账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