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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现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疫情防控指挥部。

抄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阿拉善盟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减少医疗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一、总体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严格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

(十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

三、组织管理

盟直各部门在盟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督促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卫生、交通、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盟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四、准备工作

在疫情发生的情况下,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制定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王  兵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哈斯乌拉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  涛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边文忠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达布希勒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段万刚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盟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志茹     阿左旗分局局长

赵慎祥     阿右旗分局局长

曹福军     额济纳旗分局局长

薛晓兵     乌斯太分局局长

仲文善     腾格里分局局长

王  芳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

分站站长

苏依拉图    土壤生态环境科科长

阿拉腾布鲁格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

胡俊梅      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站长

潘多斌      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李  佳      盟生态环境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职责分工

1.旗(区)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制定和完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会同卫健委、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特性和防止措施等。

3.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4.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的变化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5.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五、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对要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适用本应对要点,技术指导单位职责分工按照机构改革后职能各部门自行认领。

(一)应急预报

目前我盟正常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有1家(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环美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方式高温蒸煮破碎填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为3吨/天。目前实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36%,可满足疫情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预处理与分类包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有效处理方式,在产生地点对该类医疗废物进行预处理后,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感染性、病理性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至少使用双层包装,并在表面粘贴红色警示标识,密封后禁止打开。

(三)收集与运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与运输该类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不得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运,并做好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立即进行消毒。

(四)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专用贮存区域,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常规医疗废物混合。在原有医疗废物贮存间内单独分区贮存的,应当与常规医疗废物有明显间隔(如物理隔断、过道等)。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专用贮存区域应配备专人负责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适当增加收集频次,优先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确需暂存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暂时贮存场,专人管理,不能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放,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暂时贮存场所应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至少两次。

(五)集中处置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处置,同时要规范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确保无害化处置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应合理设置隔离区(如警戒线),并有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批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完毕后,由专人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立即对隔离区进行消毒。

优先采用高温焚烧工艺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确实不具备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的地区,应送至高温蒸煮等非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处理后的废物不经破碎,采用固定专用车辆,直接送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最终处置,并对固定专用车辆及时消毒。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就地焚烧处置。

(六)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和防治措施等。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发生遗撒、泄漏时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及运输车辆等。

运输及集中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消毒。

(七)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开展应急环境监测。

(八)关于废弃口罩污染防治技术要点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当参照本技术要点,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清洁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按照常规医疗废物要求管理。

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农村、牧区地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容器设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应当在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应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农村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投放。居民日常产生的废弃口罩应用塑料袋单独打包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有条件的应采取消毒措施,投放后应及时洗手。

(三)清运消毒。废弃口罩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专门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应每日消毒杀菌;运输车辆须密闭,中转处理后要及时消毒杀菌。

(四)规范处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

六、组织保障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用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全链条监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二是要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各相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到位,推动医疗废物按规范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关键是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查漏补缺,不留死角,确保医疗废弃物标识清楚、去向明确、专车运输、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三是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盟直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加强联防、联控。如发生疫情,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通报,提前做好收运准备,对病毒沾染的医疗废物要优先快速处置。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微信工作群,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有疫情发生,小组办公室要马上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机制高效运转。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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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现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盟疫情防控指挥部。

抄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阿拉善盟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减少医疗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一、总体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严格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

(十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

三、组织管理

盟直各部门在盟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督促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卫生、交通、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盟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四、准备工作

在疫情发生的情况下,要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制定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王  兵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哈斯乌拉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  涛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边文忠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达布希勒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段万刚     盟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盟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志茹     阿左旗分局局长

赵慎祥     阿右旗分局局长

曹福军     额济纳旗分局局长

薛晓兵     乌斯太分局局长

仲文善     腾格里分局局长

王  芳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

分站站长

苏依拉图    土壤生态环境科科长

阿拉腾布鲁格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

胡俊梅      盟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站长

潘多斌      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李  佳      盟生态环境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土壤生态环境科。

(二)职责分工

1.旗(区)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制定和完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会同卫健委、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特性和防止措施等。

3.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4.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的变化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5.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五、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对要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适用本应对要点,技术指导单位职责分工按照机构改革后职能各部门自行认领。

(一)应急预报

目前我盟正常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有1家(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环美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方式高温蒸煮破碎填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为3吨/天。目前实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36%,可满足疫情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预处理与分类包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有效处理方式,在产生地点对该类医疗废物进行预处理后,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感染性、病理性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至少使用双层包装,并在表面粘贴红色警示标识,密封后禁止打开。

(三)收集与运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与运输该类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不得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运,并做好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立即进行消毒。

(四)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专用贮存区域,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常规医疗废物混合。在原有医疗废物贮存间内单独分区贮存的,应当与常规医疗废物有明显间隔(如物理隔断、过道等)。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专用贮存区域应配备专人负责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适当增加收集频次,优先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确需暂存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暂时贮存场,专人管理,不能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放,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暂时贮存场所应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至少两次。

(五)集中处置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处置,同时要规范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确保无害化处置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应合理设置隔离区(如警戒线),并有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批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完毕后,由专人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立即对隔离区进行消毒。

优先采用高温焚烧工艺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确实不具备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的地区,应送至高温蒸煮等非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处理后的废物不经破碎,采用固定专用车辆,直接送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最终处置,并对固定专用车辆及时消毒。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就地焚烧处置。

(六)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和防治措施等。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发生遗撒、泄漏时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及运输车辆等。

运输及集中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消毒。

(七)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开展应急环境监测。

(八)关于废弃口罩污染防治技术要点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当参照本技术要点,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清洁区产生的废弃口罩应按照常规医疗废物要求管理。

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农村、牧区地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容器设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应当在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应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农村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投放。居民日常产生的废弃口罩应用塑料袋单独打包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有条件的应采取消毒措施,投放后应及时洗手。

(三)清运消毒。废弃口罩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专门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应每日消毒杀菌;运输车辆须密闭,中转处理后要及时消毒杀菌。

(四)规范处置。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

六、组织保障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用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全链条监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二是要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各相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到位,推动医疗废物按规范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关键是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查漏补缺,不留死角,确保医疗废弃物标识清楚、去向明确、专车运输、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三是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盟直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加强联防、联控。如发生疫情,盟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通报,提前做好收运准备,对病毒沾染的医疗废物要优先快速处置。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微信工作群,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有疫情发生,小组办公室要马上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机制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