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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7/2021-0019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1-26
公文时效: 有效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设立镇、街道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镇、街道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规定以下程序。

一、设立镇、街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上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要求,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动趋势和城镇化空间布局等情况,对设立镇、街道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统筹安排本地区设立镇、街道的申报时间和顺序,并确保申报所需材料和数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设立镇、街道对当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低风险的,在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可以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中等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行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不能申报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申报。

四、设立镇、街道方案和风险评估情况应当经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记载清楚。

五、盟市(行署)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设立镇、街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包含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二)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议;

(四)盟市(行署)政府关于拟设立镇、街道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意见;

(五)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党的委员会全会的研究讨论意见; 

(六)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的请示、意见及附件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七)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出具的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的情况说明;

(八)拟设立镇、街道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后的行政区划对比图等附件材料(规格为彩色版A3纸);

(九)具有法定效力的有关统计数据,以及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情况证明等材料;

(十)在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以及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地方,盟市(行署)政府还需提供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一)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二)项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民政厅;第(三)至(十一)项径送民政厅。

六、申报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应当一件一报。同一盟市(行署)政府上报的请示在没有办理结果之前,原则上不应呈报新的请示。

七、盟市(行署)政府设立镇、街道的请示上报自治区政府后,由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审核办理。

八、民政厅收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办的设立镇、街道请示后,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盟市补充材料。需补充的材料,经盟市(行署)政府同意,可由盟市(行署)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向民政厅报送。

九、对于盟市设立镇、街道事项,根据审核情况,民政厅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论证、赴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做好评估论证和情况核实工作。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情况,要根据职能职责分别商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十、民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形成请示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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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1-01-26
公文时效: 有效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设立镇、街道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镇、街道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设立镇、街道申报审核规定以下程序。

一、设立镇、街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上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战略要求,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动趋势和城镇化空间布局等情况,对设立镇、街道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统筹安排本地区设立镇、街道的申报时间和顺序,并确保申报所需材料和数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各盟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设立镇、街道对当地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群众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存在低风险的,在制定相应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可以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中等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行申报;经评估认为存在高风险的,不能申报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申报。

四、设立镇、街道方案和风险评估情况应当经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记载清楚。

五、盟市(行署)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设立镇、街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包含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二)盟市(行署)政府关于设立镇、街道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盟市(行署)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议;

(四)盟市(行署)政府关于拟设立镇、街道地方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控制意见;

(五)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党的委员会全会的研究讨论意见; 

(六)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的请示、意见及附件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七)拟设立镇、街道所在地县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出具的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的情况说明;

(八)拟设立镇、街道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后的行政区划对比图等附件材料(规格为彩色版A3纸);

(九)具有法定效力的有关统计数据,以及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情况证明等材料;

(十)在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以及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地方,盟市(行署)政府还需提供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一)民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一)(二)项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民政厅;第(三)至(十一)项径送民政厅。

六、申报设立镇、街道的请示应当一件一报。同一盟市(行署)政府上报的请示在没有办理结果之前,原则上不应呈报新的请示。

七、盟市(行署)政府设立镇、街道的请示上报自治区政府后,由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审核办理。

八、民政厅收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办的设立镇、街道请示后,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盟市补充材料。需补充的材料,经盟市(行署)政府同意,可由盟市(行署)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向民政厅报送。

九、对于盟市设立镇、街道事项,根据审核情况,民政厅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论证、赴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做好评估论证和情况核实工作。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情况,要根据职能职责分别商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十、民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形成请示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