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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1-0009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财购〔2021〕27号 成文时间: 2021-01-1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财政局,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规范办理代理机构网上登记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www.nmgp.gov.cn)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网上登记的不得从事我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三)已按要求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的,将视情形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操作权限。

二、规范代理机构委托行为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若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建议统一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里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三)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四)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采购人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要求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三、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职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组织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平台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在指定媒体进行信息公告,遵循“线下无交易、信息全公开”的原则。

四、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不按要求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违规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等行为。重点关注同一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受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频繁变动等情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相关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通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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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1-0009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财购〔2021〕27号 成文时间: 2021-01-1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财政局,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规范办理代理机构网上登记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www.nmgp.gov.cn)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网上登记的不得从事我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三)已按要求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的,将视情形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操作权限。

二、规范代理机构委托行为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若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建议统一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里的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三)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四)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采购人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要求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三、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职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组织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平台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在指定媒体进行信息公告,遵循“线下无交易、信息全公开”的原则。

四、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不按要求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违规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等行为。重点关注同一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受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频繁变动等情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相关代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