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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20-0299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12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政府2020年第四次常务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意见》),统筹推进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完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积极落实国家部署,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构架,梳理我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建立健全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3.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4.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相关问题研究,逐步健全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

7.理顺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8.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按照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完善我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牧区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牧区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2.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调查,掌握全区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

13.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动态监测成果应用于各部门管理、执法监督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统计局)

14.依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建立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等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5.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确权登记办法和规则,推动确权登记法治化,配合国家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编办、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6.组织编制实施我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7.配合国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

18.落实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建立完善我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管理规范。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19.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配合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

21.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文化和旅游厅)

22.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

23.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发挥行政职能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24.按照国家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我区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

25.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6.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开发利用管控目标,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27.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28.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我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探索建立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29.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

30.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落实国家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31.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32.指导督促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责任人灭失的生态修复工作。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3.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34.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对各级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尤其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开展督察。建立我区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按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统计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5.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审计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

36.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37.按照国家要求接入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8.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39.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水利厅)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40.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同时,建立与主管部委对接机制,及时了解国家改革动向,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将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按季度调度、强化督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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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12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政府2020年第四次常务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意见》),统筹推进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完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积极落实国家部署,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

(一)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构架,梳理我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建立健全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3.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4.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相关问题研究,逐步健全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

7.理顺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8.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9.按照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完善我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牧区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牧区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

(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2.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调查,掌握全区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

13.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动态监测成果应用于各部门管理、执法监督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统计局)

14.依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建立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等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5.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确权登记办法和规则,推动确权登记法治化,配合国家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编办、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6.组织编制实施我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7.配合国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

18.落实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建立完善我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管理规范。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19.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配合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

21.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文化和旅游厅)

22.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

23.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发挥行政职能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24.按照国家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我区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

25.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6.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开发利用管控目标,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27.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28.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我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探索建立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29.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

30.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落实国家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31.落实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32.指导督促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责任人灭失的生态修复工作。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3.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34.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监管等职责。对各级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尤其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情况开展督察。建立我区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按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统计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5.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审计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

36.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37.按照国家要求接入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8.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39.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水利厅)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40.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同时,建立与主管部委对接机制,及时了解国家改革动向,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将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按季度调度、强化督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