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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246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改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20﹞21号 成文时间: 2020-08-28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盟政协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盟政协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阿署办函﹝2020﹞21号

C类


黄廷文委员:

您在盟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农牧民自建设施进行政策支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农牧民自建设施应符合苏木(镇)、嘎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综上所述,您在提案中提到牧民在宅基地以外修建牲畜圈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设施,可直接办理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修建的工程设施审批手续。其中,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苏木镇审批;100亩以上的,按程序报盟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修建不符合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依据实际用途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并且,盟行署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不能违反上位法律规定,无法越权作出“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或“免去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

下一步,我盟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制定完善苏木(镇)、嘎查(村)规划,指导农牧民有序申报自建设施,不断增强农牧民获得感幸福感。最后感谢您对我盟农牧区建设的建言献策,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签 发 人:姜庆继

承 办 人:陈  明

联系电话:8336105


2020年8月28日              


信息来源:盟行署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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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20﹞21号 成文时间: 2020-08-28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盟政协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盟政协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阿署办函﹝2020﹞21号

C类


黄廷文委员:

您在盟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农牧民自建设施进行政策支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农牧民自建设施应符合苏木(镇)、嘎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综上所述,您在提案中提到牧民在宅基地以外修建牲畜圈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设施,可直接办理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修建的工程设施审批手续。其中,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苏木镇审批;100亩以上的,按程序报盟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修建不符合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依据实际用途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并且,盟行署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不能违反上位法律规定,无法越权作出“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或“免去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

下一步,我盟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制定完善苏木(镇)、嘎查(村)规划,指导农牧民有序申报自建设施,不断增强农牧民获得感幸福感。最后感谢您对我盟农牧区建设的建言献策,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签 发 人:姜庆继

承 办 人:陈  明

联系电话:8336105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