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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20-0377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字号: 阿自然资函〔2020〕154号 成文时间: 2020-08-0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第九届三次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农牧民自建设施进行政策支持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农牧民因农业生产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目前我盟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已下放苏木镇。必须说明的是,设施农用地必须服务于农业生产。进行非农建设的,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发展牧家游、休闲旅游等需套建设的餐饮、民俗、凉棚等设施,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区别对待:属临时性建筑物的,可直接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经营性、永久性建筑的,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可由盟行署批准外,其余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详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三、农牧民自建设施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详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盟行署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不得违反上位法律规定,无法越权作出“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或“免去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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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20-0377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字号: 阿自然资函〔2020〕154号 成文时间: 2020-08-0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对第九届三次会议第09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农牧民自建设施进行政策支持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农牧民因农业生产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目前我盟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已下放苏木镇。必须说明的是,设施农用地必须服务于农业生产。进行非农建设的,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发展牧家游、休闲旅游等需套建设的餐饮、民俗、凉棚等设施,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区别对待:属临时性建筑物的,可直接由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经营性、永久性建筑的,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可由盟行署批准外,其余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均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详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三、农牧民自建设施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详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盟行署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不得违反上位法律规定,无法越权作出“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或“免去相关审批”手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