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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7168/2020-0220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依法行政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8-0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

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25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经营者杨某于2018年与骆某签订合作合同,由骆某提供自家承包土地作价入股,由杨某建设开发旅游项目,后来陆续建了两个蒙古包和集装箱,认为蒙古包无论是否需要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在拆除蒙古包的过程中,不能只对被处罚人一家进行处罚,认为对其处罚是选择性执法,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1.对被处罚人(骆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超格图呼热中队于2019年11月26日在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当地牧民骆某承包经营的草场上有新建蒙古包2座、集装箱房屋5座,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2.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对被处罚人(骆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在该案的行政执法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程序合法。

被处罚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172.54平方米。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限期15日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蒙古包两处及集装箱式房屋五处,共计占地面积172.54平方米,恢复原地貌”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3.申请人自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于2020年5月14日,自行拆除蒙古包两处、2020年5月24日自行拆除运走集装箱房屋五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4.关于对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说明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19年以来,对农牧区牧家游逐步进行摸排调查,现共计摸排牧家游24处,经研究,对5处2017年后建设牧家游依法立案查处,现均已结案。据此,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在规范牧家游用地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处罚人骆某与阿拉善左旗超格图呼热苏木扎格图嘎查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了该嘎查12400亩草场,承包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9年3月1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向骆某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其上述承包经营权。

2018年8月7日,骆某与杨某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骆某以其享有的上述12400亩草场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杨某合伙经营养殖和旅游。2018年10月30日,杨某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经营者为杨某。2018年搭建5座集装箱式房屋,2019年搭建2座蒙古包。骆某、杨某和申请人均未申请并获批占用土地建造房屋。

2019年11月26日,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上述5座集装箱式房屋和2座蒙古包,并于11月27日开始进行调查;于2020年1月13日向骆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1月20日立案,2月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决定延期处理。4月8日,被申请人向骆某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地貌的处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向骆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日,骆某向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第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骆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并恢复地貌的处罚,并告知其依法有权向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或者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补证查明:

1.该案中查处并拆除的2座蒙古包和5座集装箱房屋,占用的是天然牧草地,并且在腾格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2. 2座蒙古包框架为传统式蒙古包结构,但是其蒙古包地基为水泥混凝土打造,已做硬化处理,集装箱房屋拆除后留下的建筑垃圾有部分砖混结构,由此可以确认其违法占地事实,而并非申请人所说的临时建筑。

3.该案违法占地建造的2座蒙古包及5座集装箱房屋距离被处罚人骆某家住宅约1公里左右,已超出骆某宅基地范围。

4.经超格图呼热苏木综合执法中队确认,骆某家附近有部分牧民利用自家住房或者在自家宅基地建造蒙古包,进行小型旅游接待的情况,但均在牧民宅基地范围之内。

5.经核实,阿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在2020年年初,开始对农牧区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除骆某违法占地案以外,还查处了阿左旗人民政府、内蒙古漠北牧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探秘者户外拓展训练基地、马建军等,政府、企业、个人违法占地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被处罚人骆某与杨某合资成立个体工商户,在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上建造固定建筑物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事先或事后未征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扎格图嘎查集体书面同意,未办理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委托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且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告知权利、有效送达、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根据补证查明,被申请人在同时间段,在辖区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针对骆某一家,对骆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选择性执法。

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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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依法行政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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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

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25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经营者杨某于2018年与骆某签订合作合同,由骆某提供自家承包土地作价入股,由杨某建设开发旅游项目,后来陆续建了两个蒙古包和集装箱,认为蒙古包无论是否需要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在拆除蒙古包的过程中,不能只对被处罚人一家进行处罚,认为对其处罚是选择性执法,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1.对被处罚人(骆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超格图呼热中队于2019年11月26日在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当地牧民骆某承包经营的草场上有新建蒙古包2座、集装箱房屋5座,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2.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对被处罚人(骆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在该案的行政执法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程序合法。

被处罚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172.54平方米。阿拉善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限期15日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蒙古包两处及集装箱式房屋五处,共计占地面积172.54平方米,恢复原地貌”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3.申请人自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于2020年5月14日,自行拆除蒙古包两处、2020年5月24日自行拆除运走集装箱房屋五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4.关于对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说明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19年以来,对农牧区牧家游逐步进行摸排调查,现共计摸排牧家游24处,经研究,对5处2017年后建设牧家游依法立案查处,现均已结案。据此,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在规范牧家游用地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处罚人骆某与阿拉善左旗超格图呼热苏木扎格图嘎查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了该嘎查12400亩草场,承包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9年3月1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向骆某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其上述承包经营权。

2018年8月7日,骆某与杨某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骆某以其享有的上述12400亩草场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杨某合伙经营养殖和旅游。2018年10月30日,杨某在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昊穹户外牧家游”,经营者为杨某。2018年搭建5座集装箱式房屋,2019年搭建2座蒙古包。骆某、杨某和申请人均未申请并获批占用土地建造房屋。

2019年11月26日,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上述5座集装箱式房屋和2座蒙古包,并于11月27日开始进行调查;于2020年1月13日向骆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1月20日立案,2月1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决定延期处理。4月8日,被申请人向骆某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地貌的处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向骆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日,骆某向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阿左农执罚决字(2019)第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骆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并恢复地貌的处罚,并告知其依法有权向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或者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补证查明:

1.该案中查处并拆除的2座蒙古包和5座集装箱房屋,占用的是天然牧草地,并且在腾格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2. 2座蒙古包框架为传统式蒙古包结构,但是其蒙古包地基为水泥混凝土打造,已做硬化处理,集装箱房屋拆除后留下的建筑垃圾有部分砖混结构,由此可以确认其违法占地事实,而并非申请人所说的临时建筑。

3.该案违法占地建造的2座蒙古包及5座集装箱房屋距离被处罚人骆某家住宅约1公里左右,已超出骆某宅基地范围。

4.经超格图呼热苏木综合执法中队确认,骆某家附近有部分牧民利用自家住房或者在自家宅基地建造蒙古包,进行小型旅游接待的情况,但均在牧民宅基地范围之内。

5.经核实,阿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执法局在2020年年初,开始对农牧区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除骆某违法占地案以外,还查处了阿左旗人民政府、内蒙古漠北牧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探秘者户外拓展训练基地、马建军等,政府、企业、个人违法占地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被处罚人骆某与杨某合资成立个体工商户,在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上建造固定建筑物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事先或事后未征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扎格图嘎查集体书面同意,未办理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委托阿拉善左旗农牧区生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且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告知权利、有效送达、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根据补证查明,被申请人在同时间段,在辖区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针对骆某一家,对骆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选择性执法。

据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