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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241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20〕28号 成文时间: 2020-08-19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28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9日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机编发〔2019〕54号)文件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理顺管理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执法效能,有效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实现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执法效果显著增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更好服务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队伍

结合我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合理有序整合我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盟交通运输局会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交通运输系统其他直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业管理、交通保障、业务指导、技术应用和推广、检验检测等辅助性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盟和盟行政公署所在旗(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改革要求,实行以盟市级为主的执法体制。盟府所在地阿左旗不再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不设立执法队伍,相关职能和人员进行整合,上划至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管理。

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全盟权限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全盟道路运政;负责阿左旗境内(不含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执法工作;承担跨旗区重大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查处、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其它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权限内设置派驻机构。

阿右旗、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按照改革文件,结合《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方案,按照“局队合一”体制,组建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各开发区参照本方案中阿右旗、额济纳旗相关改革意见将交通运输执法职能纳入本级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范畴,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盟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名称规范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旗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名称规范为阿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额济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盟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程序调用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三)下移执法重心

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在现有队伍人员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下沉,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旗级交通运输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后,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四)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执法程序,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全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信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设盟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执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严格执行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严控执法随意化,杜绝同案不同罚现象。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降低执法成本。加强为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

(五)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检验鉴定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单位、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等单位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与行政审批、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六)强化作风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和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的执行纪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加强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树立全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新形象。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研究涉改具体问题,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盟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旗区交通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二)加强党建工作

各涉改单位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使机构改革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工作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三)严把人员关口

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坚持“凡进必考”,逐步提高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人才比例,优化执法队伍结构。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各项活动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妥善处理人员转岗安置事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

(四)强化执法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有关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证件、文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等,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落实好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追究监管执法失职渎职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自觉性、积极性。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

(五)清理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快推进执法事项和职责权限的全面清理,建立健全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快清理修订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加大清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严明纪律规矩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增加内设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等。严肃财经纪律,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整合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各方面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文件下载:阿署办发〔2020〕28号.doc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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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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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28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9日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机编发〔2019〕54号)文件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交通运输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水平。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理顺管理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执法效能,有效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实现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执法效果显著增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更好服务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队伍

结合我盟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合理有序整合我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盟交通运输局会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交通运输系统其他直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业管理、交通保障、业务指导、技术应用和推广、检验检测等辅助性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二)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盟和盟行政公署所在旗(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改革要求,实行以盟市级为主的执法体制。盟府所在地阿左旗不再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不设立执法队伍,相关职能和人员进行整合,上划至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管理。

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全盟权限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全盟道路运政;负责阿左旗境内(不含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执法工作;承担跨旗区重大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查处、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其它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权限内设置派驻机构。

阿右旗、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按照改革文件,结合《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方案,按照“局队合一”体制,组建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水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监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各开发区参照本方案中阿右旗、额济纳旗相关改革意见将交通运输执法职能纳入本级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范畴,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盟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名称规范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旗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名称规范为阿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额济纳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盟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程序调用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三)下移执法重心

严格控制执法队伍人员规模,在现有队伍人员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下沉,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旗级交通运输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后,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四)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执法程序,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全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信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设盟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执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严格执行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严控执法随意化,杜绝同案不同罚现象。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降低执法成本。加强为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

(五)健全协作机制

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检验鉴定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单位、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等单位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与行政审批、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将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六)强化作风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和结果应用,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的执行纪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加强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树立全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新形象。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研究涉改具体问题,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盟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旗区交通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

(二)加强党建工作

各涉改单位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使机构改革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工作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三)严把人员关口

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坚持“凡进必考”,逐步提高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人才比例,优化执法队伍结构。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各项活动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妥善处理人员转岗安置事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

(四)强化执法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有关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证件、文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等,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落实好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追究监管执法失职渎职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自觉性、积极性。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

(五)清理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快推进执法事项和职责权限的全面清理,建立健全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快清理修订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加大清理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严明纪律规矩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增加内设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等。严肃财经纪律,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整合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各方面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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