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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市监字〔2020〕118号


各旗(区)市场监管局,盟局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大力推进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所有对象,包括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存续状态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是我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的唯一平台。全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各类检查一律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检查(双随机)”模块中开展进行,抽查检查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确保涉及市场主体的每项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包含涉及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重点领域检查”“日常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各类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控制在5%左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要与“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致。

第六条  盟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盟局各业务科室监管执法人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检查人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制定全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及工作细则;组织开展盟本级和需下发旗、区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盟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据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事项,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包含本部门全部监督检查事项);负责确定能够参与抽查检查工作人员;负责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抽查检查工作;负责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指引,指导各旗区正确开展相关业务的抽查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抽查检查计划,并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盟局信用监管科;负责对旗区市场监管局抽查检查工作的督查。

第九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负责汇总、维护全局抽查事项清单,依据各科室意见进行修改;负责汇总、维护全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科室意见确定参与人员;负责依据各科室上报抽查任务,整合抽查事项和检查监管力量,确定开展形式(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负责“协同监管平台”抽取、匹配、下发等具体平台操作;负责全盟抽查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数据通报;负责制定相关文件政策。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一)拟开展抽查检查科室起草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公文,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

(二)各业务科室完成抽查前建库等基础工作后,由盟局信用监管科统一组织,完成任务抽取、匹配、下发等工作;

(三)各业务科室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中打印制式检查表,分发给监管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盟局信用监管科将依据各业务科室所提申请,依情况委派相关机构进行;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二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将按照各科室所提申请,整合内部流程和监管检查力量,实施联合抽查,对同一对象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过程由盟局法规科、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全过程的实施。

第十四条  盟局各科室可依据本科室相关业务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检查详表,准备制式法律文书,附于协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制式检查表后。

第十五条  协同监管平台制式检查表一式三份,检查结束后一份留存企业,一份交回盟局信用监管科存档,一份由业务科室保存。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盟局内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业务科室按照案件线索移送要求,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责任科室。对于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科室进行立案查处,坚决维护市场抽查检查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在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涉及尽职免责的情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阿拉善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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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市监字〔2020〕118号


各旗(区)市场监管局,盟局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大力推进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所有对象,包括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存续状态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是我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的唯一平台。全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各类检查一律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检查(双随机)”模块中开展进行,抽查检查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确保涉及市场主体的每项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包含涉及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重点领域检查”“日常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各类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控制在5%左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要与“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致。

第六条  盟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盟局各业务科室监管执法人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检查人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制定全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及工作细则;组织开展盟本级和需下发旗、区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盟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据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事项,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包含本部门全部监督检查事项);负责确定能够参与抽查检查工作人员;负责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抽查检查工作;负责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指引,指导各旗区正确开展相关业务的抽查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抽查检查计划,并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盟局信用监管科;负责对旗区市场监管局抽查检查工作的督查。

第九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负责汇总、维护全局抽查事项清单,依据各科室意见进行修改;负责汇总、维护全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科室意见确定参与人员;负责依据各科室上报抽查任务,整合抽查事项和检查监管力量,确定开展形式(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负责“协同监管平台”抽取、匹配、下发等具体平台操作;负责全盟抽查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数据通报;负责制定相关文件政策。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一)拟开展抽查检查科室起草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公文,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

(二)各业务科室完成抽查前建库等基础工作后,由盟局信用监管科统一组织,完成任务抽取、匹配、下发等工作;

(三)各业务科室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中打印制式检查表,分发给监管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盟局信用监管科将依据各业务科室所提申请,依情况委派相关机构进行;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二条  盟局信用监管科将按照各科室所提申请,整合内部流程和监管检查力量,实施联合抽查,对同一对象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过程由盟局法规科、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全过程的实施。

第十四条  盟局各科室可依据本科室相关业务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检查详表,准备制式法律文书,附于协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制式检查表后。

第十五条  协同监管平台制式检查表一式三份,检查结束后一份留存企业,一份交回盟局信用监管科存档,一份由业务科室保存。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盟局内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业务科室按照案件线索移送要求,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责任科室。对于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科室进行立案查处,坚决维护市场抽查检查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在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涉及尽职免责的情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