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5/2020-02048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07-22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民族事务委员会权责清单(2020年)
- 发布日期:2020-07-2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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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阿拉善民族事务委员会 审核人:哈斯乌拉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01 | 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 有关部门牵头对各旗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阿拉善盟民委 | 1.组织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 3.督查结果上报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负责将督查结果上报至盟委、行署。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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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阿拉善盟民委 | 1、受理责任: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党组会议,并进行公开公示。 3、决定责任:自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之内无异议的,作出给予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给予批复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民委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