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17/2020-0212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卫健妇幼字〔2020〕237号 | 成文时间: | 2020-07-22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7-22 20:32
- 浏览次数:
阿拉善盟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推进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程。2020年,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规范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2020年实现下列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比例达到80%。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到95%以上,提高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免疫后的血清学检测率。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生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二、项目范围
(一)孕期免费筛查,全盟三个旗两个开发区。
(二)阳性干预。全盟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以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三、项目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和干预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1.我盟确定盟中心医院、阿左旗妇幼保健院为全盟感染孕产妇,特别是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2.助产机构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倡导孕产妇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积极联系助产机构,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及时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各旗(区)卫生健康委(社管局)要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盟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通报全盟项目开展情况和信息质量报送情况。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盟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计划及自治区督导、评估方案制定盟级方案,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资金落实、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阳性孕产妇的跟踪随访、治疗及服务进行督导。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每年至少督导2次),向盟卫生健康委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五、经费分配及物资管理使用
(一)中央财政下拨经费主要对孕产妇咨询检测及干预服务提供需方补助,为艾滋病、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血样采集等工作提供补助,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提供补助。经费使用共三项内容:
1.需方补助经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免疫球蛋白的招标采购和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网络直报系统的维护费用;2020年,根据国家下拨经费金额,下拨HIV筛查试剂、梅毒检测试剂和乙肝检测试剂经费50元/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旗区和盟直医疗单位要与筛查机构确定付费的方式,确保每名孕产妇享受到1次免费筛查服务。
2.工作经费。包括咨询、检测经费、相关活动经费和技术指导经费。
3.能力建设经费。包括培训经费和设备购置。
(二)资金和物资管理。
1.各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盟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2.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免疫球蛋白、药品等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
3.各旗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六、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盟卫生健康委职责与分工。
基妇科负责全盟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医政医管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
疾控科负责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
规财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旗区卫生健康委职责与分工。
旗区卫生健康委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规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①承担全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健全符合本盟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
②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①承担本辖区的孕产妇筛查工作;
②负责进行乡村级人员技术培训;
③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等检测工作。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文件下载:阿卫健妇幼字〔2020〕23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