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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0-0395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阿财购〔2020〕306号 成文时间: 2020-06-02
公文时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斌

联系电话:188048383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3184407940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镇康馨雅苑住宅小区S-2-公寓-86

2020年5月27日,我局派工作人员前去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阿财购[2020]290号),你公司当日已签收送达回证,在规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9日,我局收到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中心上报的《关于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5月11日由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代理的阿拉善盟草原监督所通用设备(一包,项目编号:AM-2020-ZC-063-1)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活动中,资格审查小组在对你公司投标文件第90页至104页社保缴纳完税凭证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有明显的电脑修改痕迹,疑似提供虚假材料。同时,采购人代表现场委托税务部门核实你公司的社保缴纳凭证识别号、税票号码后,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所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实际为“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保缴纳凭证,而你公司在我盟税务社保缴费系统中无任何社保缴纳记录,资格审查小组认为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予以无效投标处理,并建议我局依法介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情况说明中所提供的线索,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调查。2020年5月22日,我局就涉案事宜前去阿左旗税务局和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从税务局的社保缴费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的任何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编码152921000006002是属于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月的社保缴费金额也不相符,而且阿左旗税务局和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认定你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系伪造。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缴费完税凭证,应依法惩处;结合违法行为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即被发现和处理,无违法所得,未达到情节严重和犯罪的程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国库。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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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财购〔2020〕306号 成文时间: 2020-06-02
公文时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斌

联系电话:188048383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3184407940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镇康馨雅苑住宅小区S-2-公寓-86

2020年5月27日,我局派工作人员前去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阿财购[2020]290号),你公司当日已签收送达回证,在规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逾期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9日,我局收到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中心上报的《关于内蒙古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5月11日由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代理的阿拉善盟草原监督所通用设备(一包,项目编号:AM-2020-ZC-063-1)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活动中,资格审查小组在对你公司投标文件第90页至104页社保缴纳完税凭证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有明显的电脑修改痕迹,疑似提供虚假材料。同时,采购人代表现场委托税务部门核实你公司的社保缴纳凭证识别号、税票号码后,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所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实际为“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保缴纳凭证,而你公司在我盟税务社保缴费系统中无任何社保缴纳记录,资格审查小组认为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予以无效投标处理,并建议我局依法介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情况说明中所提供的线索,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调查。2020年5月22日,我局就涉案事宜前去阿左旗税务局和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从税务局的社保缴费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的任何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编码152921000006002是属于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月的社保缴费金额也不相符,而且阿左旗税务局和阿拉善盟交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认定你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完税凭证系伪造。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缴费完税凭证,应依法惩处;结合违法行为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即被发现和处理,无违法所得,未达到情节严重和犯罪的程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国库。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