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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社会救助标准再提高

5月25日,记者从盟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我盟今年将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月人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由2019年的878元、8078元分别提升至939元、8643元;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居民月人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由2019年的1959元、15120元分别提升至2096元、16178元。各旗(区)均于2020年5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批准的新标准将提标资金补发到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在2019年城市居民月人均1144元和农村居民440元的基础上保持不变。

社会救助标准再次提高后,我盟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第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和第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和第四。


信息来源:阿拉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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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社会救助标准再提高

5月25日,记者从盟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我盟今年将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具体标准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月人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由2019年的878元、8078元分别提升至939元、8643元;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居民月人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由2019年的1959元、15120元分别提升至2096元、16178元。各旗(区)均于2020年5月底前按照自治区批准的新标准将提标资金补发到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在2019年城市居民月人均1144元和农村居民440元的基础上保持不变。

社会救助标准再次提高后,我盟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第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和第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标准分别居全区第一和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