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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20-0136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3-0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阿财会〔2020106

各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0〕1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盟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结合我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做好 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乌兰布和财政局、腾格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配合阿左旗财政局工作,策克口岸财政局配合额济纳旗旗财政局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 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 年12月31 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  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开设服务窗口,做好相关工作。

三、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审批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  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就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设立审批等事宜达成共识;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  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收集汇总本地区 2019 年开展代理记账管 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等,并于 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盟财政局会计科。

电子邮箱:alsmczjkjk@163.com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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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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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阿财会〔2020106

各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0〕16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盟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结合我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做好 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乌兰布和财政局、腾格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配合阿左旗财政局工作,策克口岸财政局配合额济纳旗旗财政局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 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 年12月31 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  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局进行沟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开设服务窗口,做好相关工作。

三、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审批机关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  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就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设立审批等事宜达成共识;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  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收集汇总本地区 2019 年开展代理记账管 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等,并于 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盟财政局会计科。

电子邮箱:alsmczjk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