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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070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4-0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191号)文件为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施行5年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国家、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盟现行的191号文件在体制机制、职能职责、平台整合、交易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已不适应、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我盟实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初稿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两法”及实施条例、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拟定,经盟交易中心、政务服务局(公管办)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中旬发送至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征集到盟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局、政务服务局、阿拉善高新区五家单位25条意见和建议。经认真梳理归纳,吸收采纳增加围串标认定情形、建立关联对比机制识别围串标行为、提高旗(区)分中心限额交易标准等意见建议。12月24日,召开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参会人员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讨论修改,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2月12日,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交易中心严格遵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上报盟行署。2月25日,盟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列会研究,原则上通过《实施办法》。

三、总体思想

《实施办法》共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体制机制。成立了盟行署常务副盟长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以联席会议替代公管委,取消公管办;建立“1+3”平台体系,设立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三个盟级平台分支机构。第三部分为职能职责。分别列出交易中心、监督部门、招标人及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六方交易主体的职能职责及负面清单。第四部分为交易服务及范围。盟与旗(区)平台实行分级负责、限额管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权限下放旗(区)平台,统一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见证。第五部分为信息化建设。统一开发建设一体化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和远程在线监管、“不见面”开标,横向打通市场主体信息平台、投资在线审批平台、政府采购审核监管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等平台壁垒,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建立监查落实、信用管理、协调联动、社会评价、智慧监管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廉洁高效、阳光透明。第七部分为附则。同步废止9个现行制度。

四、对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产生的影响

一是理顺交易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管理体制,替代“一委一办一中心”运行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平台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加强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二是明确各方交易职能,列出负面职责清单。明确交易中心、招标人、中介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各监督管理部门等各方交易主体的职能职责,充分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作模式。同时,针对交易流程中的风险节点,列出各方主体负面职责清单,提37条“不准”要求,保障各方主体依法正当履职,交易活动活动公平公正。

三是有效整合交易资源,建立“1+3”平台体系。以整合资源为重点,保留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额交易。盟本级、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业权出让及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旗(区)分中心承担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业务。

四是实行交易目录管理,全面落实交易项目进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自治区统一目录管理,《目录》内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各级平台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鼓励、承接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和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五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智慧交易新格局。在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完善系统功能,提供电子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电子档案自动归集、专家库与业务系统数据交互等特色化、人性化、优质化的服务。通过数据整合与集成、分析与展现、挖掘与应用等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信息自动统计、分析比对、研判预警等功能,开启公共资源交易的智慧化格局。

六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协调联动合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督查落实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和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协调联动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形成合力,对交易项目进行多方位管控。

 解 读 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宋晓家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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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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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191号)文件为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施行5年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国家、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要求,我盟现行的191号文件在体制机制、职能职责、平台整合、交易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已不适应、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我盟实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初稿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两法”及实施条例、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拟定,经盟交易中心、政务服务局(公管办)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中旬发送至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规定时间内征集到盟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局、政务服务局、阿拉善高新区五家单位25条意见和建议。经认真梳理归纳,吸收采纳增加围串标认定情形、建立关联对比机制识别围串标行为、提高旗(区)分中心限额交易标准等意见建议。12月24日,召开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参会人员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讨论修改,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2月12日,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交易中心严格遵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上报盟行署。2月25日,盟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列会研究,原则上通过《实施办法》。

三、总体思想

《实施办法》共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体制机制。成立了盟行署常务副盟长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以联席会议替代公管委,取消公管办;建立“1+3”平台体系,设立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区三个盟级平台分支机构。第三部分为职能职责。分别列出交易中心、监督部门、招标人及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六方交易主体的职能职责及负面清单。第四部分为交易服务及范围。盟与旗(区)平台实行分级负责、限额管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权限下放旗(区)平台,统一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见证。第五部分为信息化建设。统一开发建设一体化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和远程在线监管、“不见面”开标,横向打通市场主体信息平台、投资在线审批平台、政府采购审核监管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等平台壁垒,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建立监查落实、信用管理、协调联动、社会评价、智慧监管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廉洁高效、阳光透明。第七部分为附则。同步废止9个现行制度。

四、对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产生的影响

一是理顺交易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管理体制,替代“一委一办一中心”运行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平台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加强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二是明确各方交易职能,列出负面职责清单。明确交易中心、招标人、中介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各监督管理部门等各方交易主体的职能职责,充分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作模式。同时,针对交易流程中的风险节点,列出各方主体负面职责清单,提37条“不准”要求,保障各方主体依法正当履职,交易活动活动公平公正。

三是有效整合交易资源,建立“1+3”平台体系。以整合资源为重点,保留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额交易。盟本级、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业权出让及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旗(区)分中心承担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业务。

四是实行交易目录管理,全面落实交易项目进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自治区统一目录管理,《目录》内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各级平台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鼓励、承接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和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五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智慧交易新格局。在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完善系统功能,提供电子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电子档案自动归集、专家库与业务系统数据交互等特色化、人性化、优质化的服务。通过数据整合与集成、分析与展现、挖掘与应用等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信息自动统计、分析比对、研判预警等功能,开启公共资源交易的智慧化格局。

六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协调联动合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督查落实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和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协调联动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形成合力,对交易项目进行多方位管控。

 解 读 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宋晓家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